法眼|网络平台下单托运,货物途中损毁谁担责?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22 10:43:47

9月21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一起网络货运平台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25年9月2日,甲公司在某App平台发布货物托运订单,货物为木工机械设备一台,价值2.5万元。当日,林某接受订单并驾驶车辆装载货物。9月3日凌晨,林某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公司托运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11小时,林某通知甲公司发生事故,林某未返还损毁货物。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甲公司将林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货物损失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点是货物损失由谁赔偿及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与林某未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林某对原告主张的货物价格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货物价值为2.5万元,法院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5万元。
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后,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除法定免责情形外,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明晰承运人对运输途中货损的法定赔偿责任,厘清网络零散货运订单中的责任边界,督促承运人审慎履行运输管护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在平台交易中增强风险意识,同时依法保护托运人财产权益,减少中小经营主体货运交易维权障碍,维护网络平台货运交易诚信有序,助力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商事交易环境。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责任编辑:栾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