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岗位”之争 实现事心双解——惠民法院实质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地方法治 |  2026-09-22 16: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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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官,钱到账了,太感谢你们了。”电话那头,冯某的声音里满是感激,并委托家人向法官送来一面锦旗。

一笔62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从调解协商到足额汇入家属账户,前后用时不到两个月。这起因职工猝死引发的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在惠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炳镇的耐心调解下,工伤认定与民事赔偿问题一并解决,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最终圆满画上句号。


工伤认定引发诉讼

冯某系该案第三人,其丈夫王某是A建工有限公司的职工,被派驻至B公司变电运维班,从事外勤辅助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无需打卡考勤,工作内容听从运维班班长调度,变电站卫生清扫、设备巡视、公务驾驶等工作均由王某负责,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岗。

事发前,王某已连续高强度工作:前一日夜间至次日凌晨参与变电设备巡视,短暂休整后又接续开展多项辅助作业;当日傍晚仍驾驶单位公车执行任务。18时34分,同事致电王某,王某告知对方自己仍在驾驶公车、尚未下班,且身体很不舒服。随后,王某将车辆停放至派驻单位院内,走出单位途中突然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被诊断为猝死。

丈夫骤然离世,其妻子冯某悲痛万分,向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惠民县人社局结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道路监控视频等一系列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用人单位A公司对该认定结果不服,向惠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惠民县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A公司仍持有异议,遂以惠民县人社局、惠民县政府为被告,以冯某为第三人,诉至惠民法院,一场行政诉讼就此开启。

面对面调解陷入僵局

庭审中,A公司代理人提出,王某晕倒时已属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则认为,从王某产生不适症状,到突发疾病晕倒、径直送医抢救,直至死亡,这一情形符合疾病持续发展的过程,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冯某的代理人也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合议庭经研判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认定及县政府复议维持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但如果仅就行政行为作出一纸判决,企业的赔偿顾虑无法消除,冯某也难以快速拿到赔偿,双方仍会深陷诉累。

“本案虽是A公司起诉人社局、县政府的行政诉讼,但矛盾核心实际是企业与冯某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承办该案的行政审判庭庭长李炳镇找准案件突破口,确立协调化解优先的办案思路,在确认工伤认定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把调解重心放在A公司与冯某的民事赔偿事宜上,并第一时间邀约双方到庭调解。

初次面对面调解现场,双方分歧尖锐,沟通一度陷入僵局。“人是在下班路上晕倒的,去单位停车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凭什么认定视同工伤?”公司代理人态度强硬。另一边,冯某红着眼眶,企业的说法令刚刚痛失丈夫的她倍感寒心。

李炳镇耐心向企业梳理案件时间线:“王某按班长要求停放公车,属于工作收尾行为。在岗期间便身体不适,几分钟后突然晕倒,病情持续发展,并非下班后才骤然发作……”

一番释法说理后,尽管法律逻辑已经讲透,但企业仍固守原有认知,冯某也难以接受对方的强硬立场,面对面协商难以继续推进。

分头疏导实现案结事了

为打破调解僵局,李炳镇当即调整工作思路,准备采取“背对背”分开沟通的方式,分头疏导双方当事人情绪,弥合诉求分歧,为下一步协商做好铺垫。

面对A公司,李炳镇结合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围绕王某的工作特点,细致拆解案件证据,客观剖析本案诉讼风险,纠正A公司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逐步消解其对抗心态。

面对冯某,李炳镇对其家庭遭遇不幸的痛苦充分共情,同时客观释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赔偿标准以及保险理赔的边界,引导其理性调整诉求预期。

经过两轮充分沟通,在第三轮调解时,双方的对立情绪明显缓和。

“我们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只是对法律适用拿不准,担心本案处理会对后续经营造成影响。”公司代理人道出了内心顾虑。李炳镇再次结合判例与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听完李炳镇的分析,公司代理人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协商和解。

冯某也作出让步,愿意适当降低诉求:“我只希望这件事能够尽快落定,让我们一家人早点走出这场变故。”

在李炳镇的见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的亲属62万元(含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亲属承诺不再就工伤认定及待遇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解协议达成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惠民县人社局、惠民县政府的起诉。惠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为避免和解协议流于纸面,李炳镇持续督促跟进企业履行情况。不久后,冯某打来电话,告知赔偿款已经全部到账。至此,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结,更要事了。从工伤之争的剑拔弩张,到赔偿款足额到账,这起纠纷的圆满化解,是惠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惠民法院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持续加强与人社、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联调,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注重一并解决职工民事赔偿问题,真正让劳动者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充分兼顾企业经营实际,避免就案办案,力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惠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何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