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乐园里被犬只扑伤,能索赔吗?
央视新闻 2026-09-23 15:25:33
宠物乐园是很多养宠人休闲娱乐的首选去处。那么如果在园区里,发生犬只伤人的事故,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宠物乐园内的视频画面,事发当天,六十多岁的汪女士正带着自家的比熊犬,在乐园设置的小型犬活动区玩耍。突然,一只没有佩戴牵引绳的拉布拉多犬跑来,它把小型犬活动区的木门顶开了一道空隙,钻了进去,然后径直奔向了抱着自家小狗的汪女士。

听到汪女士的呼救,现场一位同来游玩的女士和工作人员先后赶过去帮忙。工作人员上前阻拦,试图控制住拉布拉多犬,但犬只仍将汪女士扑倒在地。此后,这只拉布拉多犬的主人林女士听到动静,也跑了过来,给犬只套上了牵引绳。

意外发生后,汪女士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后续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汪女士将这家宠物乐园、宠物乐园的唯一股东梁先生,以及拉布拉多犬的主人林女士诉至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多万元。不过,林女士和宠物乐园方都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薛妍:林女士主要认为,她是按照乐园的规则,解开狗链是乐园准许的,乐园就应该负起管理责任。乐园的意见认为,管理责任还是宠物饲养者,出了事以后就由宠物饲养者承担。
两被告均坚称无过错 如何厘清责任
扑人犬只的饲养人林女士称,自己是按乐园的规则行事;而乐园则坚称,在园区内,犬只的管理责任仍是饲养人,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对饲养人以及经营者的过错责任作出了清晰界定。
庭审焦点一:扑人犬只的饲养人林女士是否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汪女士在小型犬活动区内正常活动,不存在故意引发事故、放任损害发生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而侵权人林女士作为饲养人,未对犬只进行约束,存在过错,应对汪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薛妍:对大型犬没有进行约束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后果的前提是“故意”,她才能承担损失。汪女士对自己的损害显然不存在故意。
庭审焦点二:宠物乐园作为经营者,是否担责?
薛妍介绍,宠物乐园的设备设施在安全性上,缺乏基本保障。比如大小狗活动区虽然有隔离栅栏门,但是隔离栅栏门上没有警示标志,没有提醒两个区域的人员出入时要上锁。另外,门是由外向内开的,也就是说开启方向是向小狗的活动区域内开启的,在这种情况下,大狗的体重比较大,一扑就能进来。

法官认为,宠物乐园虽然用栅栏将小型犬活动区与自由活动区分离,以达到保护入园人员和犬只安全的目的。但事发当日,小型犬活动区与自由活动区栅栏门处既无人值守,相关区域也无锁门提示,林女士的拉布拉多犬只通过推扑方式就轻松进入了小型犬活动区,可见,宠物乐园的设施并不足以对大型犬进入小型犬活动区形成有效控制。且事发时,值守的管理人员也并未及时发现、跟进和有效处理。
法院认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大型犬只外出遛犬、禁止未束犬链等,但宠物乐园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犬只在宠物乐园内可以不佩戴犬链玩耍,允许消费者携带包括大型犬在内的犬只,进入乐园这一公共场所。宠物乐园的内部管理规定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相违,为动物致人损害提供了条件,也对犬只主人产生了误导。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受伤的汪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判决涉案宠物乐园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汪女士14万余元;林女士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汪女士6万余元;宠物乐园在林女士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以3万余元为限承担补充责任;股东梁先生对宠物乐园应支付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帅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