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帮办 | 两万块钱买的车位,为啥不让停了?
大众新闻 郭由 2026-09-23 18:03:18原创
近日,菏泽市民于先生(化名)向大众新闻“党报帮办·网上问政”平台反映,自己在2022年签了买房合同,还参加了一个“加3万元就送车位和储藏室”的活动,其中车位价格是2万元。车位于2024年交付,但在使用了3个月后,被物业告知无法继续停车。原因是小区开发商在2023年破产重整,那个2万元买车位的活动失效了。现在车位统一定价10万元,实际付款不足10万元的要补齐,否则不能进入车库。

小区门口露天收费停车场的车辆
记者在小区门口看到,旁边的露天收费停车场里停了不少车,对面一片未开发的空地也几乎停满了车。于先生说,这些很多都是参与活动的业主的车。车库不让进了,就到处找地方停。“有时候把车停路边,还会被交警贴条。”于先生表示,此事涉及小区二期、三期和四期的部分业主,总共大概有一千多户。
随后,记者联系了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项目属于破产项目,破产管理人会有相关政策。当地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公告。公告显示: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23年4月15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以(2023)鲁17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两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这份公告里对问题作出说明:在交付过程中,很多债权人在不同的场合采取不同的方式,多次向管理人反映本项目大量储藏室、车位存在明显低价销售问题,很大一部分车位每个一万元、两万元出售,甚至赠送,储藏室每个几十元、几百元出售。很多债权人对此强烈不满,认为一个破产重整项目对截止破产受理日尚未交付的明显低价销售的储藏室、车位,仍按照原开发企业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协议继续履行并交付,必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影响破产重整目标的实现。强烈要求管理人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利益,停止交付行为,查清低价销售问题,解除或撤销低价销售合同或协议,对破产后已交付和未交付的低价储藏室、车位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办法和补救措施,避免损害其他绝大部分债权人利益。
管理人接到问题反映后,暂停了交付,对本项目所有储藏室、车位的销售价格进行了审计核查,确认债权人反馈的情况属实。
而公告给出的解决措施,是综合考虑当时正常销售价、周边同类房源市场价、标的物建造成本价、项目面临的现实困难、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绿地花都国际项目综合定价标准:储藏室为2900元/m²,车位为10万元/个。公告中显示的相关法律依据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六条等规定。
“我们当时购买车位也是正常签合同交钱,没有出现什么流程问题。但后来又说当时卖得太便宜了,要加钱,否则就把车位收回去。这样的情况我们业主不接受,现在在这住着也很不安心。”于先生表示,当初买房的时候以售楼部公开价格,没有什么特别的折扣和优惠。
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售楼部当时的宣传单,显示有价格区间:“成交40-100套,均价6600-8100元/m²,享受10万元购买储藏室和车位各一个;成交200套以上,均价6100-7800元/m²,享受3万元购买储藏室和车位各一个”。

于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宣传单
针对此类情况,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红表示,公告以单方通知形式要求业主补款或收回车位,在法律程序和实体依据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本案中业主已付款、开发商已交付,合同已履行完毕,车位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因此管理人无权解除;公告对“低价”的认定标准过于简单,车位定价涉及市场供需、区位、促销策略等多重因素,开发商通过“加3万元送车位和储藏室”促销回笼资金,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能简单认为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程序上,破产撤销权须通过诉讼行使,管理人无权以公告单方宣告。
李立红建议,相关业主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说明认定“低价销售”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反映情况,审议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方案和车位处理方案;向住建部门投诉,请求行政协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业主对车位的合法权利。
(大众新闻记者 郭由)
责任编辑:姜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