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档案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推动档案资源从“存起来”到“活起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9-23 19:03:33原创
9月23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理顺权责体系,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管理、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存在的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支撑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东生表示,新《条例》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突出山东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也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需要各方面协同推进,共同发力。《条例》立足理顺权责体系,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以及职责。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设立综合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提供档案业务指导和服务。
加强源头管理,强化收集、整理和保管
针对档案收集、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管理要求。压实档案形成单位源头管理责任。要求档案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具有专业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严要求。
同时,规范档案收集、整理流程。细化档案形成单位的归档、保管、移交以及档案馆接收等责任,要求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拓宽收集渠道,丰富收集方式。
此外,《条例》分别对重大战略、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等分类作出规定,全面夯实档案管理工作基础。
推动开放利用,让档案“活起来”
随着社会公众档案意识的不断增强,各方面查档用档需求日益增长。《条例》围绕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打通档案开放工作堵点。优化档案查询利用流程的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档案资源信息共享、异地查询,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条例》要求加强馆藏档案研究整理,推动档案活化利用,对档案编研、档案文献遗产申报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对儒家文化、齐文化等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鼓励依托馆藏档案举办专题展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社会教育空间,推动档案资源从“存起来”到“活起来”。
同时,《条例》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档案资源目录体系;档案馆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的收集、保护等工作。
设立专章,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
顺应数智技术赋能档案工作的时代要求,《条例》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责任,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规定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档案业务场景智能化水平。
同时,《条例》加强档案数字资源标准化建设。推动各领域档案数字资源的格式规范化、标准化,打通各类档案业务应用系统壁垒,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水平。
《条例》还设立“保障和监督”专章,健全完善档案事业发展保障举措与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档案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强档案人才队伍,严格档案工作监管。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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