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9-23 19:53:44原创

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为更好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东生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贴合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总结山东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果,补齐制度短板、健全运行机制、丰富服务功能。

《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通过资本合作、资源联合、服务共建、项目联建等方式,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联合合作。

在主责主业方面,《条例》对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业务作出系统规定。其中,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被明确鼓励推广,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开展耕种防收等托管服务,通过股份合作、服务协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此外,《条例》还鼓励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拓展农村电商、农村(社区)养老、乡村旅游、畜牧水产养殖等业务,承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对社有资产管理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社有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为农服务设施建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这是我省供销合作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全省供销合作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山东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孙丰帅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提质升级,分类实施基层社改造提升,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社,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打通服务群众 “最后一公里”。做优做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日用消费品经营、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责主业,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寄递物流等业务,拓展畜牧、水产养殖等产业服务领域。做好重要涉农物资储备调运。健全社有资产监管体系,严防社有资产流失,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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