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路救基金垫付的“救命钱”,谁来买单?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09-24 16:39:43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无力承担费用,交强险赔付不足、侵权人又拿不出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垫付“救命钱”后,这笔钱能否顺利追回?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6月1日傍晚,王军(化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张强(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王军身受重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军与张强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军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情十分严重。因抢救费用高昂,医院向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了垫付申请。经审核,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6月29日决定垫付抢救费用8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医院账户。王军之子王晓军(化名)、张强共同签署了承诺书,明确承诺及时偿还基金已垫付费用。然而,垫付之后,王军父子、张强及张强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均未偿还该笔费用。原告乙保险公司作为路救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将王军、张强及张强所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垫付的救助费用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事实清楚,追偿基础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6月29日决定垫付抢救费用8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医院账户,有垫付申请书、审核结果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垫付事实清楚,追偿权的基础已经形成。授权链条完整,主体资格适格。原告乙保险公司作为路救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省级采购合同、上级公司证明、市级追偿授权三份文件,形成了完整的授权链条,依法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责任比例明确,保险限额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交强险已赔付18000元,路救基金垫付的8万元系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超出部分,对该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王军与张强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故对垫付的8万元,由王军自行承担50%即4万元,由张强承担50%即4万元,张强承担的款项由安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王军向原告偿还4万元;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偿还4万元。
事故突发,伤者命悬一线,抢救费用却可能成为一道难关。路救基金是一份“救命钱”,在交强险赔付不足、侵权人又无法及时赔付时,为伤者打开生命通道。但垫付之后,只有责任方或救助方及时返还,基金才能循环运转,继续帮助下一个等待救助的人。
普法小知识:
路救基金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充。
什么情形可申请使用?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后是否需要偿还?需要。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追偿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应当优先偿还基金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责任人处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也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一句话概括:谁的责任谁最终买单,基金只是先行垫付,不是替人买单。路救基金是关键时刻的“救命钱”,不是可以无限透支的“信用账户”。每一笔垫付款的及时偿还,都关系着下一个等待救助的伤者能否顺利拿到救命钱。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让这份善意能够持续传递下去。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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