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被罚4.25万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28 12:29:05

近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对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因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被处以罚款42500元。

据处罚公示信息显示,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对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检查时,发现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存在异常,随即启动现场核查。

经调查查实,该企业存在多项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的违法行为: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总排口(DW002)污染物急性毒性、总有机碳开展季度监测;2026年第一季度,既未按规定对废水总排口(DW002)实施季度监测,其中药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开展季度噪声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依法对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信用信息显示,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22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宁,住所地位于曲阜市裕隆路37号(一照多址)。

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是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排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频次,常态化开展自行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企业要提高环保合规意识,杜绝漏测、缺测等问题,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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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