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社会的信任生成:演化逻辑、动力机制与结构形态

青年记者 |  2026-10-19 16:43:4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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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席志武(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南昌大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跨境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青年记者》2026年第9期

导 读:

在数字信息技术加速迭代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已由信息中介演化为社会运行的重要制度结构,平台信任是平台社会最核心的信任形态。本文从阶段演化、动力机制与结构形态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述。



一、引言

在数字信息技术加速演进的今天,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数字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网络购物、社交互动到内容生产与社会治理等,平台不只是信息流通的中介者或服务提供者,而且在制度层面重塑了社会组织的逻辑、经济活动的规则以及日常生活的组织模式,逐步演化为一种深度嵌入社会系统的新型权力结构。我们如今正生活在一个“平台社会”的时代,在范·迪克(José van Dijck)等人看来,平台社会是以平台逻辑重组社会关系和资源分配机制的社会形态。[1]然而,随着隐私泄露、数据滥用、虚假信息、算法黑箱等问题受到关注,信任也日渐成为平台社会的核心议题。[2]在平台化社会,信任的对象、内容与方式发生着根本性变化。与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或制度信任不同,平台社会的信任对象从人、制度转向了平台本身,它关乎用户对于平台功能与服务的信任程度,同时涉及平台技术、平台责任、平台价值以及平台治理等一系列社会议题。

事实上,平台社会与平台信任是一种互构关系。平台为信任提供了新的技术与制度环境,平台信任又是支撑平台社会得以运行与合法化的关键性机制。没有信任,平台社会将陷入功能性失灵状态。而探讨平台社会的信任问题,又必须置于平台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与演化逻辑之中。“平台是否值得信任”这一问题是用户在消费选择和信息获取行为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在当前社会网络化与平台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必须回应的制度性与政治性命题。它关乎当前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平台经济的可持续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和信任秩序的可预知性。

然而,平台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其形态与功能始终都处于技术迭代、用户行为转变和制度结构博弈的复杂关系之中。职是之故,平台信任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规则设定,而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条件下动态生成与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使得我们必须从历时演化和共时特征等维度出发,对平台社会的信任问题做出综合性理解。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二、平台信任的演化逻辑:从功能性依附到协商性共治

从一定程度上说,平台信任是一种“抽象系统的信任”。平台生态一直都在技术变革、制度监管、用户参与的格局中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平台信任的生产机制是动态的,其基础由最初的技术与服务的可及性,慢慢拓展到平台制度规范、平台算法治理和平台社会责任等多种维度。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平台信任的演化逻辑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工具性信任阶段。互联网平台兴起的早期阶段,平台主要是作为信息门户网站和商业服务中介的形式发挥桥梁性作用,其功能在于提升用户与用户、用户与商业经营者之间的匹配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以保障用户的一种可预期的服务体验。这就是所谓的C2C或B2C模式。在这一阶段,平台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及互联网监管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用户对于平台的认知和信任,主要源于平台本身的技术能力和执行效率。

这种基于平台的实用功能或曰使用价值所建立起的信任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工具性信任。工具性信任,与基于人际情感、制度与价值观的信任有所不同,它源自一种自利的动机,以及平台的实用性与用户的体验感,包括交易或互动行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预期性结果等。社会成员在决定是否信任某个平台之前,会评估互动交易行为是否安全、信任对象是否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体现出非常明确的实用主义导向。有观点认为,“信任主要是工具性的”[3],只有当信任对象能够实现施信者的意图和目的,才可能成为信任的对象。

在平台经济兴起之初,工具性信任有助于用户克服平台技术的不可知性、交易行为的风险性、交易对象的匿名性及互动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为此,平台在这一时期通过一系列的功能型技术模块设定,来试图巩固用户与平台的信任关系。举例来说,淘宝网创立于2003年,是中国最主要的数字经济平台,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于2004年6月引入“支付宝”担保交易模式,这种以第三方为担保交易的结构,采取的是“买家付款→平台担保→买家确认→卖家收款”的流程设计,有效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这种技术设计,同时使得信任从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转移到了买卖双方对于平台程序的可控性的信赖。类似的信任机制在海外的网络交易平台eBay中也有较为成熟的实践。[4]

除此以外,平台还通过建立一种标准化、可追溯的服务流程、物流服务等,来保障用户对于平台技术能力的信任。与此同时,用户评论与评分系统等机制的嵌入,使得用户能够对相关服务或商品建立某种信任预期,大大降低用户对于抽象系统的不安全感,并显著提升用户参与互动和交易的意愿。

不过,在早期的平台环境中,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主要体现为一种“被动交付型”的信任,因为买方与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与平台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用户将自己的个人数据、交易信息交付给平台,在平台治理政策与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一些信任危机。这也进一步呼吁平台出台更加规范和权责明晰的管理制度。

(二)制度性信任阶段。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业务不断扩容,以及用户数量的指数级增长,平台的服务和功能不再只是作为一种信息交互或商品交易的技术中介,而逐步演化为平台内容与秩序的治理者、资源分配的整合者、社会责任的承担者。这也意味着,在这一阶段,用户对于平台信任不再仅限于技术的可及和可用,而是逐步升级为用户对于平台是否公平、规范、公正等的期待。事实上,这种信任正如吉登斯所言,是一种建立在“抽象系统”基础上的制度信任,它包含着用户对于平台制度所体现的规范、公平以及可预知性的信赖。

基于此,一些平台主要通过建设关键性制度来推进用户对于平台的制度性信任。具体而言,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的电商平台,推出了信用评分与用户分级制度,这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芝麻信用”、京东建立的“小白信用”,它们均通过一种“量化”的方式来对用户的履约能力与诚信水平进行评价,进而引导用户对其交易行为的风险做出研判,这可以说重构了平台生态系统中的信任模式。这种可量化、可评估、可预知的信用评分,实际上成为一种流通性的数字资本,它有助于强化用户的道德责任,并对用户的遵守规则行为形成一种激励作用。

平台在这一阶段建立的制度还包括:“七天无理由退换”制度,即以一种强制性的平台政策制定,让用户对于商家的信任转向对于平台整体生态的信任;对商家进行分层评分或评级,对商家进行分类管理和考核;在用户面临纠纷时,采取平台“先行赔付”的机制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平台让用户相信其在解决纠纷、履行责任、维护公平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建构出平台的制度性信任。平台通过制度建设、信用评价与责任兜底等链条,与用户之间形成一种结构性的信任关系,建构出一种合乎制度与规范的治理体系。

当然,也应看到的是,平台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平台在参与资源分配、纠纷仲裁与用户评价的过程中,面临一些关于制度公正性的质疑,特别是平台无法有效回应用户诉求,以及平台权力结构的不对称、制度执行时的不透明,或是对于技术使用上的缺乏解释,面对用户反馈无法协商时,都将使得平台的制度性信任出现合法性危机。

(三)反身性信任与协商性信任阶段。近些年来,“反身性信任”(reflexive trust)在公共治理的现代化议题中受到关注。[5]所谓“反身性”,指的是个体或组织不再只是被动地去接受制度的安排,而是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与主体性,对制度本身以及制度的运行不断质疑、不断做出反馈,并对此进行协商,从而实现对于制度规范的再生产与重构。就平台生态而言,这通常是在平台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危机,如权力不平等、运行不透明、技术滥用、算法黑箱等,即制度性信任开始出现失衡时,才可能进入这种要求对信任制度进行重构与协商的发展阶段。

事实上,在风险型社会,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出现的不确定感和危机感,有一些正是来自制度系统,这就包括平台的制度系统。特别是近些年备受网民关注的算法黑箱、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现象层出不穷,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面临着一种再评估。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互联网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平台从过去的单边治理者逐渐成为平台治理的协商者。换句话说,平台只有对自身的规则作出一种反身性的评价,才可能真正在制度重构中引入协商性的治理机制,采取多元协商共治的框架,来重新建立起自身的信任机制。就此而言,平台的制度信任之所以出现危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自身制度与规则存在漏洞。

举例而言,2020年9月,《人物》杂志发表的一篇调查报告《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外卖平台之所以深陷争议,因为它们通过平台算法系统对骑手进行着一种制度性的剥削,这种算法权力上的不平等以及对平台劳动者的时间压迫,加之骑手无法及时送达时的风险转嫁,使得“处于价值系统中最弱势的一方陷入结构性贫困”[6],公众据此对平台机制产生了深刻怀疑。有骑手指出,“得有个机会和平台谈一谈。不是跟客服,而是跟那个制定规则的人”[7]。面对国家政策、骑手反馈与公众关切,外卖平台作出了积极回应,并通过一些协商性的制度来重建平台的信任关系。这包括“饿了么”在平台结账界面设置“愿意多等5分钟/10分钟”按钮,对于信用良好的骑手“在个别订单超时时,不需要承担责任”。“美团外卖”在成立7周年之际,进一步优化了系统设计,推出“同舟计划”改善骑手境遇、新增骑手评价商户功能等。由此来看,平台这一系列制度调整,体现出明显的反身性和协商性的信任机制。就此而言,只有通过引入协商与反馈机制,才可能实现一种协商共治的信任格局,重建平台的信任生态。

反身性与协商性的信任机制,实际上指向的是一种用户思维,也就是平台要让用户在面临风险和不确定的情况下仍觉得平台可以信任。这就意味着,平台应该打破过去封闭式的制度设计框架,建立一种制度开放、流程透明、反馈可达的信任模式,使平台成为多元文化主体协同共治的中介机制。当然,这种信任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持续性地在实践当中进行动态性调整和完善。

三、平台信任的动力机制:技术—制度—文化的多元互动

平台信任涉及多种信任类型,包括人际信任、制度信任与技术信任,因此,它在具体的演化过程中受到多元因素的影响,如信息技术、制度环境、文化价值等。本节主要围绕平台演化的三个核心机制来展开论述,借以分析平台信任之所以生成和变化的逻辑与动力。

(一)信息技术驱动。在平台社会语境下,信任的核心是一套在制度政策允许的前提之下的实践技术。平台的开发者通过技术工具创造了用户能够安全使用的产品、服务和环境,使用户能够在平台与其他用户和组织之间进行互动、交易和协作。

平台技术是平台信任机制发生与演化的主导性力量,也是平台信任的基础。它不仅提供技术服务,更重要的是构建了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态系统。由此,信任逻辑从过去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形态转向为人与系统之间的信任。这一逻辑在平台生态系统中有着清晰体现,平台广泛使用大数据、算法、用户画像、信用评分、反馈评价等技术界面,以一种标准化方式构建出一套平台信任体系。这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效率,反过来又进一步使得技术不断通过平台嵌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从积极方面讲,技术塑造着平台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也推动着数字社会的制度重组。平台技术在平台生态系统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风险的调节者,还是价值的规范者以及信任的建构者,是平台信任的主导性力量。

当然,技术不是中立的。用户对于平台的不信任,也往往与用户对于平台技术系统的无法完全理解和掌控有关。所以,人们对于算法黑箱、数据杀熟、价值失范的指责,往往将信息技术当作导致平台信任危机的诱因。正如帕斯奎尔(Frank Pasquale)在《黑箱社会》一书中所说:“你无法与一个黑箱建立信任关系”[8]。甚至会因为系统的不可解释性、用户的不可干预性以及反馈机制的缺失而失去对技术系统的基本信任,引发用户对于平台技术的抵抗。

尽管如此,平台技术的信任危机最终还是应该回归到技术的逻辑当中进行解决,使其变得可及、可用、可控和可解释。这正如哈西贾(Vikas Hassija)等人指出的,面对AI算法存在的不透明性问题,应该“将关键决策委托给黑箱模型,使AI算法必须能够解释其决策过程”[9]。从这一意义上说,通过信息技术使平台信任结构从默认信任到反身信任及信任重塑,信息技术同样构成了重建信任结构的核心力量。事实上,近些年平台生态领域出现的一些信任修复机制也证验了这一观点。

(二)制度环境约束。在平台信任的演化过程中,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制度成为平台治理与治理平台的外部规范性力量,极大推动着平台生态系统的信任机制构建。随着平台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平台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设施平台化”是当前社会制度与文化形态的一种新趋势。就此而言,国家宏观层面的平台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推动着平台从技术自律走向制度嵌入。这一过程标志着平台信任的运行逻辑,开始在制度法规的驱动下走向信任的制度化。

近年来,我国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在不断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被要求在数据保护、技术治理、信息透明、用户权益等多个方面建立起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相关制度与政策法规文件,见表1。)

表1 国家出台的平台监管与治理的政策法律文件

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平台信任的构建不再只是基于平台机制与内部制度的一种建章立制,而是必须接受外部政策制度环境的制约,这种制度性嵌入使得平台必须建立起合法和合规的信任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外部法律制度的嵌入进一步增强了用户对于平台本身的信任程度。

面对强而有力的制度监管和外部约束,各大平台相继对平台信任制度进行完善。如京东自营与质量保障部门形成制度闭环,显著提升了平台的信誉。阿里巴巴成立“科技伦理治理委员会”,推动技术向善,推动算法公平和透明。不少平台也尝试引入外部协同治理机制,推动了多元协同治理的平台信任生态构建。

(三)文化价值引导。在平台社会的信任结构中,除了技术与制度外,文化价值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动力。当前,平台与平台之间对于用户的争夺不断加剧,用户对于平台的认同与认可,与平台倡导的价值观念、平台营造的情感氛围,以及平台文化场域塑造的集体归属感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上说,文化价值构成了平台赢得用户信任的深层次逻辑。

作为一种“抽象系统”,平台不断通过平台界面、品位调性、互动机制等具象化方式来使平台变得亲切、可信和真实,这是平台与用户之间进行不断交互的必然结果,唯有将复杂机制简单化、抽象系统具体化,才能真正赢得用户的价值认同与情感投入。

举例来说,网易云音乐在2013年创立之初主导的是“音乐+分享”的生态模式,用户群体在音乐交互的框架下,不断在评论区自发生产与悲伤、忧郁心态相关的情感内容,这使得网民将其戏称为“网抑云”,同时吸引了大量用户的聚集涌入。面对这一内容生态变化趋势,网易云音乐在2020年8月做出回应,积极推出了平台内容治理方案,致力于将“网抑云”转变为“网愈云”,同时联合广大用户成立“云村治愈所”,“将‘网抑云’话语讨论引向了更加积极、温暖的方向”[10]。应该说,网易云音乐对其文化内容的治理,建构出一种基于文化价值导向的反身性信任修复路径,展示了文化价值与平台责任在信任机制构建中的关键作用。这种信任再造,同时也是立足于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情感交互与价值共享形成的平台治理实践,建立了平台与用户协商的信任结构。

这种以情感与价值认同为底层逻辑的信任建构模式,也在小红书、豆瓣、B站等平台得到具体体现。如,小红书强调用户的真实分享与生活美学,对用户与平台内容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平台制度之外的情感规训。豆瓣以独立审美、知识趣味和社群自治为标识,使用户对平台形成一种可以在这里自由表达和思考的情感归属。B站主要立足于二次元文化、弹幕互动和青年亚文化,为年轻人营造出一种“精神家园”的文化归属。[11]

平台的文化调性与价值观念,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平台信任的一种“软治理机制”。这不仅可以塑造出一种基于情感、文化和价值的可识别的“平台人格”,而且能够有效巩固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黏性和忠诚度。在这种“类人格特质”的平台生态场域,用户对于平台容易形成一种天然的价值归属,并建立一种情感依附,同时激发出更多用户主动地以一种协商式方式参与到平台信任机制的建设当中。就此而言,文化价值是平台信任机制构建与维护的一种深层性动力。

四、平台信任的结构形态:多维协同与层级互嵌

通过上述对平台信任历史演化与动力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平台社会语境下,信任机制从来不是单一性来源的产物,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构成,且随着技术、制度、文化的变迁而不断出现调整。结合已有研究及一些平台主体的信任机制构建实践,我们可以对平台信任的结构性特征做出以下方面的理解。

(一)多维共构。从现有研究可以看出,信任是一个抽象且多元的概念,然而要对其做出定义,并识别出信任的构成元素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指出,“信任是一个极其丰富的概念,涵盖了多种关系,连接着多种对象。人们可以信任(或不信任)个人、机构、政府、信息、神灵、物理事物、系统等”[12]。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任通常是情境化的,对其进行理解需充分结合信任本身的结构性因素,才可能做出有效的描述。平台信任作为信任在数字化和平台化时代发展的新型模式,呈现出一种多维共构的复杂特征。具体来说,其多维性主要体现于:对平台服务的功能信任、对平台规则的制度信任、对数字算法的技术信任,以及对平台价值的情感信任等。

具体来说:其一,对平台服务的功能信任,是用户与平台之间建立信任的逻辑起点。平台的可及性、平台界面的可操作性以及平台服务的可靠性等,是用户能够对平台产生依赖的前提条件。迈耶(Roger C. Mayer)曾提出组织信任的三个要素:能力、诚信与善意[13]。这之中,“能力”就是平台能够提供服务或发挥功能方面的专业性能力,这包括技术的可用、服务的可靠以及结果的可预期等专业能力。其二,对平台规则的制度信任。任何平台的稳定运行,都需要明确的制度规则、用户协议、执行标准、纠纷应对和责任归属机制等。这是保障用户对于参与平台互动及其结果可预期性的必备条件。其三,对数字算法的技术信任。数字技术驱动平台运营,然而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可见性和不可解释性已构成平台信任的最大风险,这需要平台方通过算法的可解释来实现平台运行的透明度,进而使用户对平台确立起技术信任。其四,对平台价值的情感信任。近年来,平台内容及其价值越来越受到用户的广泛重视,平台可以通过自身的内容、文化建设、价值引导等方式,来建立用户对于平台价值的情感共鸣与文化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说,基于价值观念的情感认同已成为平台信任最重要也最持久的动力。

就此而言,在上述四种维度的信任中,功能信任是基础,制度信任是支撑,技术信任是引擎,情感信任是纽带。它们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一种多维共构的方式成为平台信任最主要的结构特征。

(二)机制嵌套。互联网平台是当前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多拉塔(Ulrich Dolata)和施普拉(Jan-Felix Schrape)指出,不能将互联网平台简单描述为一项主要基于软件、模块化、可编程且通过算法结构化的技术基础设施,也不能仅从经济学角度将其视为多边市场。平台代表着具有社会嵌入特征的新型组织模式。[14]事实上,这种嵌入性特征,不论是在平台的开放连接阶段,还是互动迭代阶段或价值共创阶段,都体现出一种内部自我构建与外部协同合作的动态模式。我们可将其概念化为一种“机制嵌套”,这是平台信任的又一结构特征。

一方面,从平台内部机制来说,稳定的信任机制在平台生态中需具备制度规则、履约执行和风险调控三个层次的嵌套合作,才可能真正建立起用户对于平台机制内部的信任关系。具体而言:其一,制度规则是平台治理和信任构建的起点,包括用户协议、交易政策、内容标准与权责边界等,涵盖了平台信任的各种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度规则的建立,有助于用户在面对不可知与不确定的互动行为时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其二,履约执行是将用户对于平台的制度信任转化为一种平台服务的功能信任。换句话说,确保平台制度规范的切实可行、可控、可追溯、可问责,能够提升用户对于平台承诺与价值的信心,也有助于推进用户对平台的整体信任。其三,风险调控是平台面对突发风险和治理失效时的一套纠偏机制,包括平台的申诉机制、监督机制、补偿机制与调适机制等。在当前的风险型社会,平台的风险调控能力取决于其响应速度、治理能力和公关能力,及时且有效的风险调控不仅能有效拯救信任损失,而且可以赢得用户对于平台能力的再度认可和信任。从平台的内部机制看,这三者实际上完成了一种信任机制闭环,是相互嵌套的关系。

另一方面,从平台的外部机制来说,平台生态的内部规则从来都不是孤立运作的封闭系统,而是嵌套于广泛的社会制度与文化环境之中。它不得不持续与外在的法律法规、平台行业标准、公共治理政策等制度约束进行适应。与此同时,平台还需要与用户的日常实践进行互动,吸纳来自用户生活习惯、消费方式甚至审美趣味等方面的内容,据此作出积极调适,展现明确的用户思维。此外,平台还需与其他的社会资源进行连接与互动,这包括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认证机构、监管部门、商务合作伙伴等。正是在这种内外相互嵌套的机制中,平台才能发挥出主体优势,建立起一种动态、开放、交互性强的嵌套治理体系。平台通过内部自我构建与外部协同合作,可以“逐步形成自组织、自循环的价值共创模式,并构建起数据驱动的共创机制”[15],进而实现平台信任的稳定结构。

(三)关系耦合。“信任作为关系的产物和驱动力,其定义本身就涉及两个或多个主体”[16]。与传统信任关系不同,平台信任不是限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封闭结构,而是嵌入多中心、多层次的网络关系当中,涉及多方主体参与的互动过程。这种结构化的信任关系,是技术赋能、制度完善和文化影响的共同结果。

在平台生态系统中,信任的生成、衍化与维持至少涉及三个层次的主体:一是平台主体,作为平台生态系统中技术提供、规则制定、服务保障、资源分配的主体;二是用户主体,作为平台使用、规则遵守、秩序维护、评价反馈的主体;三是第三方协同主体,这主要包括平台监管、信用认证、专业组织等,它们是能够为平台提供监督、拓展服务、协同治理的主体。这种多维层次的关系,不仅丰富了平台信任的内涵,而且强化了平台信任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平台信任结构中的多方关系,以一种嵌套的方式体现于平台的运行规则中,同时也分布于平台交互活动的各个环节,这种多中心的信任结构,有助于形成一个基于信任而凝结成的“共同体”,更好地确保多方共同应对社会风险,有效增强用户的安全信任感。

从另一个层面说,这种多方关系耦合的信任结构,还在多方主体之间形成某种制衡关系,以确保信任机制的稳定运行。具体来说,平台与用户之间,体现于职能履约与评价反馈的双向约束。平台提供可预期的服务,用户的评价反馈则直接对平台声誉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平台与第三方之间,体现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平台的治理和监管,平台运作需受到自身规则与制度法规的双重约束。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当用户在平台使用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可以借助第三方仲裁力量以及线下申诉和投诉机制来保障自身权益,这同时又将平台信任拓展到线下的制度环境中,使得维护平台信任成为一种公共机构的事务。

平台信任的这种多方关系耦合的特征,实质是一种多主体、多维度、多层次的结构化网络。平台主体、用户主体、第三方主体之间,通过嵌套的方式实现了信任关系的动态生成,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平台信任的稳定性,而且为应对复杂多变的风险社会提供了协同治理的可能性。

五、结语

本文主要从历时演化与共时特征的维度,对平台信任的发展、动力机制和结构特征进行了系统论述。研究表明,平台信任并不是单一技术功能或内部管理制度自然生成的结果,而是在平台社会整体治理结构中持续建构和动态调适的过程。平台信任的生成与变迁,受到信息技术驱动、制度环境约束和文化价值影响等共同作用,并呈现出了多维共构、机制嵌套和关系耦合等结构化特征。随着平台规模的持续扩张、平台权力的不断强化以及治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平台信任结构的脆弱性和风险性问题也日益凸显。对此,平台信任的未来建构不能停留于单个平台的危机修复或合规管理,而应置于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框架中加以理解。戈尔瓦(Robert Gorwa)指出,平台治理并非平台、国家或用户任何一方单独完成,而是在国家监管、平台自律与社会监督之间形成复杂的“治理三角”。[17]赫尔伯格(Natali Helberger)等人也强调,平台责任应从被动合规走向合作性责任,即在公共价值、市场机制与用户权益之间形成制度化协调。[18]由此来看,平台信任的重建应从“功能可用”“制度合规”进一步走向“可信任的平台治理”。其关键不只是对个别信任危机作出事后回应,而是通过技术可解释、制度可问责、文化可认同和主体可参与,重塑平台权力运行的边界与责任结构,推动平台由流量组织者、规则制定者转变为公共数字秩序的共同维护者。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平台化社会的信任危机与信任机制建构研究”(批准号:20CXW023)成果】

参考文献:

[1] Van Dijck, J., Poell, T., & De Waal, M.The Platform Society: Public Values in a Connective.World[M].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46.

[2] Van Dijck, J.Governing trust in European platform societies: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J].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021,36(4):323-333.

[3] Bradford, B., et al.Instrumental and affective influences on public trust and police legitimacy in Spain[J].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cing Studies,2016,3(4):394-416.

[4] Resnick P.,Zeckhauser R.Trust Among Strangers in Internet Transactions: Empirical Analysis of EBay’s Reputation System[M]//Baye M. R. (ed.)The economics of the Internet and e-commerce:Advances in applied microeconomics, Vol. 11,Bingley: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2002:127-157.

[5] Tucker, A..The role of reflexive trust in moderniz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s[J]. Public Performance & Management Review, 2004,28(1):53-74.

[6]蔡润芳.技术之上的“价值之手”:对算法“物质性”的媒介政治经济学追问——以美团外卖平台“超脑”系统为例[J].新闻界,2021(11):32-42.

[7] 外卖骑手研究报告:官方政策难追平台发展 工会形式主义或将再错失为骑手维权机会[EB/OL].(2023-04-26)[2023-07-06].https://omeka.minjian-danganguan.org/files/original/f4981998a4620eec53f022d007d2b5203fe39eda.pdf.

[8] Pasquale F.The Black Box Society: The Secret Algorithms That Control Money and Information[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83.

[9] Hassija, V.,et al.Interpreting black-box models: A review on explain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J]. Cognitive Computation,2024, 16(1):45-74.

[10]李东阳.“网抑云”这个梗,网易云为什么也要“玩”?[EB/OL].(2020-08-10)[2026-07-06].https://m.163.com/dy/article/FJLLO4E80519H0JE.html.

[11]卡皮吧啦.B站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的精神家园[EB/OL].(2020-05-04)[2026-07-06].https://www.bilibili.com/opus/385486955635844308.

[12] Nissenbaum, H.Securing trust online: Wisdom or oxymoron?[J].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1,81(3):635-664.

[13] Mayer R.C.et al.An integrative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trust[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20(3):709-734.

[14] Dolata, U., & Schrape, J. F.Platform companies on the internet as a new organizational form: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J].Innovation: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2025,38(3):1-20.

[15] Li Y, et al. Research on value co-creation mechanism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in digital innovation ecosystem: A case study on Haier HOPE platform in China[J]. Frontier in Psychology,2022(13):1055932.

[16] De Jong, B. A., Dirks, K. T.. Beyond shared perceptions of trust and monitoring in teams: Implications of asymmetry and dissensus[J].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2012(97):391-406.

[17] Gorwa, Robert. The platform governance triangle: Conceptualising the informal regulation of online content[J].Internet Policy Review, 2019,8(2):1-22.

[18] Helberger, Natali, Jo Pierson, and Thomas Poell. Governing online platforms: From contested to cooperative responsibility.[J]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18,34(1):1-14.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席志武.平台社会的信任生成:演化逻辑、动力机制与结构形态[J].青年记者,2026(09):88-96.

责任编辑: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