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查处细节来了!

大众新闻 付玉婷   2026-09-28 18:20:19原创

9月28日,湖南、山东、河南、湖北、深圳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同步曝光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也再次为广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切勿触碰税法红线,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内外勾连设骗局 虚开骗税终落网

——揭秘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线索分析,依法查处了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宸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三个月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025年10月,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12月,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反常爆单下的“空心”销售

前期,湘西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大数据开展风险扫描时,一条异常线索迅速进入视野: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主营外贸出口、国内销售占比较低,但在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短短14个月内,公司内销业务开票规模“暴增”,累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2份,涉税金额高达5639.77万元,明显违背正常经营逻辑。

面对疑点,检查人员赶赴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现场可见,企业虽在运转,既未扩建厂房、扩招工人,也未拓展国内销售渠道和经销商,基本不具备承接数千万元内销订单的产能与条件。面对核查询问,企业实际控制人彭宇以“人在外地”“不负责具体经营”为由回避推脱,种种反常迹象透露出该公司存在涉税违法嫌疑。

资金回流下的“空转”陷阱

为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办公区域开展实地查验。在翻阅数百份入账进项发票时,企业相关负责人坚称“发票用于购买原材料,属于真实购销往来。”继续追问“为何缺少仓储运输记录”“为何部分原材料未入库却已用于生产”时,对方含糊回应“采购、制造、出口对接均由实际控制人全权处理,目前无法说明细节。”

面对实际控制人调查缺位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宸睿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对公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逐笔比对货运平台轨迹与企业提供的物流单据。经数据核对,发现该公司支付给上游的采购货款,经多层个人账户、空壳企业拆分后跨区周转,最终回流至宸睿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宇及其亲属、关联公司的账户,形成完整资金回流闭环。

无真实资金往来的交易,物流单据也与货运平台原始轨迹无法对应。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受彭宇指使,刻意篡改信息、伪造物流单据,目的就是掩盖无货交易、无真实物流的违法事实。同步核查企业出口业务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所谓的外销业务无实物支撑,纯粹是通过接受虚开发票、搭建虚假出口链条,违规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内外勾结下的骗税链条

在资金回流、虚假物流、虚开发票等完整证据链面前,宸睿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宇无从辩驳,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税务部门同步启动“一案双查”,顺着线索发现了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的违纪违法问题。

据彭宇交代,宸睿公司一笔出口退税业务因未取得进项发票无法申报退税,彭宇主动找到时任企业税管员向峰“商议补救”。向峰为谋取私利,牵线搭桥介绍彭宇结识虚开团伙实际控制人肖小云(另案处理)。三人私下串通,谎称肖小云名下企业与宸睿公司原有供应商存在股权关联、长期合作,以此为幌子,由肖小云操控空壳企业向宸睿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上演“空手套白狼”的出口骗税戏码。

向峰明知宸睿公司与肖小云控制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且宸睿公司已因发票违法被稽查部门调查,仍利欲熏心,收受肖小云提供的开票返点,并接受肖小云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批通过宸睿公司的出口退税申请,为整套虚开骗税操作提供职务掩护,最终形成彭宇(受票企业实控人)—向峰(税务工作人员)—肖小云(虚开团伙操控人)相互勾结、分工牟利的完整违法链条。

违法犯罪必被法律严惩

查清违法链条后,湘西州税务局针对向峰的违纪违法行为,迅速推进“双向倒查”,对肖小云实际控制的所有企业进行稽查检查,对检查中相关企业的刑事犯罪线索,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对涉案企业对外开具、接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三个月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025年10月,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12月,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虚假填报商品品目谋私利 违规骗取出口退税落法网

——揭秘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海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策贸易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及退税申报环节,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适用13%退税率的商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811.75万元。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不符行业特征 暴露骗税嫌疑

2025年10月,临沂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收到海关部门移送涉税违法线索:群策贸易公司在2022年7月至2024年期间,出口货物品类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品目类别,与实际出口货物品类不符,存在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骗税风险。

接到线索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全面核查该公司涉税申报、出口报关、发票开具等数据。经查,群策贸易公司主营进出口贸易,长期从本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罐装丁烷气,对外出口销售。2022年至2024年,群策贸易公司累计申报出口“丁烷气(卡式炉便携气罐)”289单,全部填报归入《税则》第29章适用13%退税率的品目,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合计811.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丁烷组分中,正丁烷或异丁烷纯度达到95%及以上的,归入税则适用13%退税率的品目,可以申报出口退税;正丁烷、异丁烷含量均低于95%的丁烷混合物,归入其他品目,不得申报退税。

而根据行业工艺特征,常规灌装丁烷气组分占比为:正丁烷60%-70%,异丁烷30%-40%;冬季配方灌装丁烷气组分占比为:正丁烷30%-50%,异丁烷50%-70%。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卡式炉专用罐装丁烷气燃料显然不符合该税则品目的归类条件,不应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综合上述线索,群策贸易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虚假填报商品品目 骗取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首先依法对群策贸易公司及上游供货的包装公司开展检查,调取两家企业工商登记、生产台账、会计账簿等资料,经查实两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罐装丁烷气均来自该包装公司。

经实地调查,上游包装公司仅具备丁烷气分装、灌装的基础加工能力,未配置气体提纯、组分改良相关生产设备,不具备调整货品组分的工艺条件。检查人员核查了外购原料检测报告、车间化验台账、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对化验、采购岗位人员依法开展询问,查实上游包装公司外购丁烷气原料各批次丁烷组分含量均低于95%,达不到《税则》对应的退税商品纯度要求。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全部罐装丁烷气,自原料采购、分装加工环节即不符合《税则》第29章归类条件。

查清上游生产端实际情况后,检查人员对涉案289单货物的出口报关、退税申报资料逐项核验比对,结合实地取证的相关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经查实,群策贸易公司289单货物中的240单,由企业人为编造商品组分数据,虚构满足第29章归类标准的货物参数,从而达到退税条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款。其余49单对应的货物,申报资料显示货品组分纯度达不到归类条件,企业在明知政策标准及货物实际状况的情况下,违规填报《税则》第29章项下13%退税率编码申报退税。

违法事实清晰 终受法律严惩

至此,群策贸易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手段已全部查清,证据链完整闭合。经查实,该公司在明知其出口的罐装丁烷气纯度不达标、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情况下,仍通过人为编造组分数据、套用13%退税率商品编码等方式,累计违规申报出口货物289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11.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空壳企业连环造假 “机关算尽”骗税被查

——揭开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相关线索,依法查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麦尼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艾麦尼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调味品“火爆”出海 经营数据频现异常

前期,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公安经侦部门推送的艾麦尼公司涉嫌虚假收汇线索,后对该公司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情况开展深入分析。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业务主要集中于肽酶鸡粉调味料的生产,产品全部出口至马来西亚,出口规模逐年扩大,到2022年,其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已增长至3820.20万元。单从数据来看,该公司调味品的海外销售行情“火爆”。

然而,和“火爆”的出口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人员工资、耗用电费等生产状况却异常“冷清”。其生产车间常年用工人数只有十几人,员工工资薪金支出额、耗用电费支出额占其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比例极低,明显无法支撑其持续扩大的生产规模。

更令人疑惑的是,艾麦尼公司产品全部销往马来西亚,收到的外汇却大量来自香港,属于典型的异地收汇,收汇结汇金额仅占其出口总金额的46.27%,大部分出口货物并未结汇收款,严重违背正常经营逻辑。

此外,检查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该公司长期集中、高频次顶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种种异常迹象叠加公安部门侦查线索,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较大嫌疑。

产销链条环环虚构 精心炮制出口假象

围绕众多疑点,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法对艾麦尼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并针对其委托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业务、出口业务、资金流水以及发票取得、开具情况进行了调查。

实地调查时发现,因借款纠纷,该公司名下设备已被当地法院查封。查封清单上显示企业生产设备简易,没有活鸡屠宰、冷冻等设备,与所谓委托企业签订的“毛鸡屠宰”加工协议经查为伪造,证实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与申报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

调查显示,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公司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9130份,涉及农产品销售人员多达120人,但仅与其中14人有资金支付往来,资金流水显示其农产品收购发票总计金额的半数以上款项未进行支付。专案组随即对部分农产品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其均表示未向这家公司销售过活鸡等农产品。

那么,艾麦尼公司是如何伪造了这120人的农产品销售往来呢?经查,艾麦尼公司曾以招录工人为幌子,登记了前来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通过中间人多方借用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利用这120人的身份信息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伪造了部分资金完成支付的假象。

根据公安部门讯问情况和查询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调查人员发现,张庆与某味精公司销售人员袁中伟勾结,采取“票货分离”方式,将多家个体户及企业购买味精暂时支付给袁中伟的购货款,转移至张庆控制的个人账户,张庆再以艾麦尼公司名义向该味精公司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填写为经袁中伟购货的实际付款人,以此形成艾麦尼公司的虚假购销业务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还以支付“开票费”为好处,诱使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秦瑞刚等人利用其个人经营企业为艾麦尼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艾麦尼公司核心出口业务,调查人员顺着异地收汇、大量出口货物未结汇收款的线索顺藤摸瓜,发现张庆通过中间人与一家外省的“地下钱庄”(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侦破)勾结,由“地下钱庄”利用其开设在香港的公司,将本地无法成功收汇的多家企业实际出口形成的外汇,转至艾麦尼公司收汇账户,艾麦尼公司结汇兑换为人民币后,再回转至“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供其分配至实际出口方,艾麦尼公司也借此形成虚假收汇链条以骗取出口退税。

至此,一条精心炮制的“生产端虚构生产业务——采购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端虚假收汇”的完整犯罪链条全部浮出水面。

千方百计骗取退税 违法行为难逃法网

根据调查结果,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张庆等人在组建艾麦尼公司后,一方面通过虚构生产经营情况、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等形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勾结“地下钱庄”完成虚假结汇,虚构出口业务交易,最终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秦瑞刚、袁中伟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空壳企业伪装出口 骗税链条终被击破

——揭开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澳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名税务人员因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9.65万元。2024年10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对在该案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2026年4月,大悟县税务局1名税务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5年11月,大悟县税务局3名税务人员被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

异地代办出口反常规 数据信息多处显异常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异常线索,提示睿澳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睿澳科技公司的相关涉税信息,发现该企业为湖北省大悟县出口企业,但未在当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是不远千里跨省委托外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模式不符合常规逻辑。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睿澳科技公司虽为生产电子产品的出口企业,但历年水电耗用额度长期处于低位,实际能耗与申报产能、产销体量非常不匹配,2023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同比小幅下降,但电费却下降80%左右。同时,该企业近三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印花税。

更为反常的是,企业公示的经营人员全部是“摆设替身”。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年过六旬的外省人员,财务负责人是兼职代账会计,经询问,两人均表示从未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对具体业务细节并不清楚。

结合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建专案组,依法对睿澳科技公司立案检查。

虚构交易虚开发票 关键证据戳穿虚假外壳

虽然税务信息系统内显示睿澳科技公司为正常经营状态,检查所属期内始终有资金流转、业务开票、出口申报,但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场地早已改换门庭,现场无任何涉案企业痕迹,未能找到生产设备所需原材料及涉案产品。

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进一步发现,该企业从外省一家软件企业购进“智能分段式按摩座椅控制系统”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智能按摩椅主板”产品名义出口,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根据厂房租赁协议、全年电费单据、物流单据等信息追踪,发现睿澳科技未做过与房租相关的账务处理;查阅该公司提供的所有物流单据,仅有一张从上游企业发出的顺丰运单,计费重量仅1千克,与生产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没有固定生产场地,没有常态化经营记录,生产能耗、物流情况严重不匹配,几组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直指该企业没有真实经营的事实。

检查人员同步与睿澳科技公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跨区域协同办案。通过调取合同、追踪资金、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和研发业务等方式逐一取证,逐渐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经查,该公司上游企业无实质生产研发能力,研发、销售业务全部虚构,全程未与睿澳科技公司产生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相关进项发票均为虚开。同时,经过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沟通,二人均提到一个关键人物喻小红。

在上游企业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结合相关线索将喻小红抓获。喻小红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承认自己是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并供述让上游软件企业为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出口退税等犯罪事实。

经下游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查,专案组同步固定了睿澳科技公司通过外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证据资料。

线索查实案情落地 以身试法终受严惩

至此,笼罩案件的层层迷雾彻底散去。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证据、事实,判定该公司属于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睿澳科技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件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该案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一案双查”,经核查发现:孝感市大悟县税务局一名税务人员在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管理中实地核查不力、复函不实,造成下游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误判,致使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已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孝感市大悟县税务局另有3名税务人员因在“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税案”税收执法环节中存在实地核查不严、函调复函敷衍塞责的问题,被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

买单配票“移花接木” 深挖彻查正本清源

——揭示深圳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外贸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2024年12月,税务部门依法对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陈华等6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疑点线索交织重叠 异常企业显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对违规出口报关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存在风险疑点:这3家企业注册于同一片区,都从同一地区取得棉签、湿巾等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企业自2024年1月后同一时间停止出口申报。

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了3户企业的相关信息,发现企业表面看上去相互独立运营,背后实际密切关联:代理报关行一致,上游开票方高度重合,部分员工信息存在交叉。种种反常迹象显示,相关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3户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出口报关实为“幌子” 资金“回流”揭露真相

检查人员以出口报关信息为切入口,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这批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另有其人,真实货主也表示与上述企业没有接触和联系,实际为3户企业冒用真实货主的出口报关信息。

调查中还发现3户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地集中在香港,与此前申报出口的贸易国家地区毫无关联,存在虚假结汇的嫌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资金链条涉及的上百个银行账户,对相关的资金流水进行分析,发现结汇资金作为“货款”支付给上游开票方后,被分散打入多个账户不断套转,最终回转到3户企业关联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至此已基本查清企业涉嫌购买虚开发票的资金回流链条。

锁定线索持续深挖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掌握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证据后,税务部门迅速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了多地同步收网行动。现场收集了手机、电脑等涉案设备以及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等证据,进一步确认了企业买单配货、虚假结汇、接受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企业实际控制人陈华等涉案人员对实施骗税的案情供认不讳:3户企业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取非法购买套用出口报关单信息假报出口,又购买外汇虚假结汇资金,并购买上游开票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陈华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众新闻记者 付玉婷)

责任编辑: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