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提质增效 以司法之力守护生态底色
地方法治 | 2026-10-03 19:40:58
9月28日,德州市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方瑞,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邱新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楚红梅,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本芳,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群威介绍德州市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请问德州法院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开展了哪些特色司法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邱新华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德州法院立足地域区位特点,把黄河生态司法保护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中之重,打造了一系列可复制的司法保护样板。主要体现在三个“更加”上:
机构建设更加规范专业。我们设立黄河生态城人民法庭,这也是全省首家以“黄河生态”命名的专业化环资法庭,获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法庭集中管辖黄河流域7类31个相关案由的案件,先后办理全市首例黄河流域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全市首例黄河流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多家中央媒体宣传报道。
平台共建更加坚实有力。坚持“审判+修复+研究+宣教”一体推进,初步形成了“1中心2站点3基地”的协作平台矩阵。1中心即联合黄河河务局成立水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协作中心,2站点即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联络站,3基地即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修复实践基地、黄河案例研究基地、黄河文化法治宣教基地。通过加强与高校、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作,实现1+1>2的叠加效应。
促推治理更加落地见效。我们依托基地落实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把生态修复落实到案件办理全过程。此外,强化普法阵地建设,唱响法护黄河“好声音”。比如,齐河法院借助1.3万平方米黄河法治文化广场,面向群众开展黄河保护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一系列举措,既依法惩处破坏黄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提到恢复性司法是生态环境司法的重要理念,请介绍德州法院是如何落实恢复性司法,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
邱新华:
恢复性司法核心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我们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判后回访”工作机制,走出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环境修复路径。
以典型个案办理彰显司法导向。改变过去重刑事处罚、轻生态修复的传统办案模式,在刑事、民事等案件中,优先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补偿等修复责任。比如,临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适用“补种复绿、劳务代偿、费用兜底”三位一体生态修复机制,严格落实“修复优先、赔偿为辅、责任到人”的环境司法规则,既通过刑事处罚严厉惩治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又通过多元化修复举措实现森林植被复原、生态功能修复。该案突破单一刑罚惩戒模式,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此外,我们针对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创新探索“技改生态补偿”模式,引导企业投入资金完成环保设备升级改造,以技术改造实现污染源头治理,助力企业绿色转型。
以生态修复基地提供实体支撑。我们不局限于一纸判决,还推动修复工作落地,建成多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提供固定实施场所,实现“裁判—执行—修复—回访”闭环管理,办案后持续跟踪修复成效,防止修复流于纸面。
以深化部门协同构建共治格局。法院不是单打独斗,我们和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案件移送,联合开展修复执行、联合开展普法,把司法修复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同时通过巡回审判、法治教育基地、白皮书发布等形式,向社会传递“破坏生态就要承担修复责任”的法治导向,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德州中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