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明确行业规范与导向,济宁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29 18:22:49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该案因清晰界定特许人主体资格边界,对规范行业秩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具有示范意义和普法价值。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在促进投资、拉动消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资格不合规等问题时有发生。本案的裁判结果,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23年8月,投资者汤某与济宁市任城区某武术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加盟合作协议》,约定汤某支付3万元加盟费及每年5000元品牌使用费,获得“龙某某传承”品牌加盟权。签约后,汤某注册个体工商户、租赁门店,并在俱乐部指导下开展装修、招生及教学工作。合作两个月后,汤某因经营意愿改变,提出解除协议并退还加盟费。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加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本案中,作为特许方的武术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不具备特许人法定主体资格。法院认定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依法无效。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问题成为焦点。法院通过审查协议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及录音证据,认定俱乐部已实际收取3万元加盟费。但法院同时指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俱乐部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其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俱乐部已为汤某提供装修方案、派出教练指导招生教学等实质性服务。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俱乐部返还汤某加盟费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但具有明确的行业示范意义。本案清晰界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有“企业”才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均被排除在外。这一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划定了法律红线,有助于遏制无资质主体违规开展加盟活动;本案对不符合主体要件的特许经营活动予以否定,宣告合同无效,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准入制度从纸面走向实践,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本案裁判结果有助于推动特许经营行业告别“野蛮生长”状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同时具有重要的普法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提示。投资者在加盟前,应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特许人是否完成备案,核实其是否具备企业主体资格、是否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投资者应要求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重点看清冷静期、费用、争议解决等条款,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咨询;经营过程中应留存进货凭证、沟通记录、履约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条款),投资者应了解并依法行使自身权利。
本案的审结,为特许经营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也为广大投资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唯有在法治框架内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商业特许经营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