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网约车运输证,发生事故后能主张停运损失吗?
豫法阳光 2026-10-05 22:35:24
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网约车想要主张停运损失却“双证”不全,那么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某日,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主张其车辆系网约车,要求吴某赔偿停运损失,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未能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张某遂将吴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停运损失。
经核查,张某名下案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张某虽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案涉车辆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法院审理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营运所造成的合理经营性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得以支持的前提,是案涉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对应的经营行为应当具备合法性。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需“双证”齐全,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案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涉车辆不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此,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栾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