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一案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宋泓睿 2026-10-06 22:35:45原创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该案精准厘清海上养殖合法性认定标准,明确“养殖方式调整不构成非法养殖,程序瑕疵可酌情认定过错责任”的裁判规则,有效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为规范海域养殖秩序、平等保护涉海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基本案情
涉案海域由某合作社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用海用途为开放式养殖用海,原核准养殖方式为滩涂底播。2022年3月,某水产养殖场与该合作社签订海域租赁合同,承租2600亩海域开展海水养殖,实际采用筏吊式养殖,与原核准的底播养殖方式存在差异。
为完善养殖手续,合作社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养殖方式。2022年4月,牟平区海域发展和渔业局对案涉海域养殖方式变更事项完成公示,确认养殖方式由底播养殖调整为筏吊式养殖,相关权属证书同步推进换发工作。2023年3月,烟台市自然资源局正式换发权属证书,在保留原有海域权属、用海范围的基础上,新增筏吊式养殖核准方式。
2022年10月,某轮船公司所属船舶驶入案涉养殖海域,造成场内养殖筏架、养殖物受损。经海事部门调查认定,涉案船舶违规进入养殖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后,某水产养殖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轮船公司赔偿各项养殖损失共计1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养殖户在开放式养殖用海范围内调整养殖方式,是否构成非法养殖,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划分。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海域权属清晰、用海合法,养殖场通过合法租赁途径取得海域养殖使用权,养殖行为具备法定基础。筏吊式、底播式均属于开放式养殖用海范畴,当事人在未改变海域核心用海性质的前提下调整养殖方式,未违反海域使用及渔业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非法养殖,合法养殖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合理划分双方过错责任。涉案船舶违规闯入养殖区是事故主要成因,轮船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养殖场在养殖方式变更手续未完全办结前开展新型养殖,存在一定程序瑕疵,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依法酌定某轮船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养殖场养殖损失、评估费、保全担保费等共计112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轮船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养殖方式变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上养殖合法性认定是海上养殖损害纠纷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直接决定损失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标准。本案裁判精准区分海域权属登记与养殖行政许可的法律功能,明确不动产权证书聚焦用海性质与权属边界,养殖证规范具体养殖作业细则,在开放式养殖用海范围内的养殖方式合理调整,不属于非法用海、非法养殖,厘清了长期以来的司法争议难点。
本案坚持司法善意与规则规范并重,充分考量沿海渔业养殖的民生属性与行业发展规律,不简单以行政程序瑕疵否定合法养殖行为,避免过度苛责市场主体。同时,明确养殖方式变更过程中的手续不完善问题可作为过错裁量因素,实现了依法维权、过错担责、规范行业的有机统一。
此次案例入选全国年度典型案例,是青岛海事法院精准服务海洋经济、护航“蓝色粮仓”建设的重要成果。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裁判精准度与公信力,以高质量司法保障海域养殖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全力守护沿海群众涉海合法权益。
(半岛全媒体记者 宋泓睿)
责任编辑:黄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