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船舶走锚损毁海洋牧场案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宋泓睿 2026-10-09 17:49:26原创
9月23日,第九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以精准司法供给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傅国庆,在会上通报全省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护航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工作成效;研究室主任冯艳楠、民一庭副庭长李超现场发布二十个典型案事例,并答记者问。本场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省人大代表刘云香、贺小轩受邀参会。其中,由青岛海事法院周黛娜法官审理的船舶走锚致海洋牧场受损纠纷案,成功入选本次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
山东某钓鱼俱乐部有限公司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在省内一片海域运营省级海洋牧场。2021年8月23日,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非自航浮吊船Y轮在锚地突发走锚失控,船舶闯入这片海洋牧场与牡蛎养殖区,造成养殖海产品、海上养殖设施、监测平台和人工鱼礁损毁。原告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养殖损失、人工鱼礁损失等合计1600余万元。而香港某实业公司辩称,船舶并未驶入养殖海域,同时主张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查明:结合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救援船舶航迹、船员笔录、水下现场勘查等多项证据,足以认定Y轮面对恶劣海况处置不当,发生走锚并侵入养殖区;船舶反复起抛锚、拖锚作业,直接造成人工鱼礁损坏。法院裁判厘清边界:对证外养殖对应的苗种成本、筏架财产损失予以保护,但不支持证外养殖产生的收益损失;依据现场勘查结果,认定两组人工鱼礁群整体损毁,按照建造成本扣减折旧核算损失,对于缺少可靠证据支撑的预期收益损失不予认可。同时,原告存在未按规定布设警示标识、未依设计安装航标灯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划分责任比例,判决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养殖、人工鱼礁等各项损失约175万元,并确认原告就该笔债权,对Y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一审判决后,香港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守住海洋牧场、人工鱼礁等海上设施的财产权益,清晰区分非法养殖收益与合法苗种、设施财产损失,在维护海域管理秩序和保障群众合法财产之间找到平衡。案件依靠多维度证据链还原侵权事实,依托现场勘查、资产折旧、收益佐证等客观依据划定赔偿范围,为此类海上侵权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式。
以此案为契机,青岛海事法院梳理审判实践经验,出台《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推动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以海事司法力量护航山东“蓝色粮仓”建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宋泓睿)
责任编辑:李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