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 | 仅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应当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10-10 17:21:10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处山东、四川两省,合同总价高达3.7亿元,原告仅诉请解除合同,未主张一分钱金钱给付。被告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总价已达中院管辖标准,基层法院无权受理。一场围绕“解除合同案件的标的额如何认定”的管辖之争就此展开。

发包方明德公司(化名)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承包方安新公司(化名)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2022年5月,明德公司与安新公司签订《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安新公司承建乐缘村(化名)10座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合同总价为3.7亿元。

合同签订后,安新公司进场施工。明德公司主张自2024年1月起,安新公司单方全面停止施工,至今已两年有余,同时认为安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合同基础完全丧失,客观上已无法履行,遂将安新公司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明德公司与安新公司于2022年5月签订的《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安新公司承担。

安新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1、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合同总价高达3.7亿元,应以合同总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2、本案属于跨省民商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已远超该标准。

对此,明德公司不予认可,其答辩称:虽然合同总价为3.7亿元,但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仅诉请解除合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应以具体诉讼请求数额确定标的额,不能以合同总价计算,故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被告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德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安新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案涉《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3.7亿元,远超1亿元的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该请求实质是对合同所涉财产关系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故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结合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法院依法裁定:安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琦)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