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 | 交通事故中,护理依赖程度的损伤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10-10 17:23:03
交通事故中,护理依赖程度的损伤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今天,咱们一起来看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4年4月29日10时20分许,李某驾驶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鲁CXXXX学号小型轿车,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西南向东北斜穿公路的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24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5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系鲁CXXXX学号小型轿车的车主,并在某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索要赔偿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左侧肢体偏瘫程度属二级伤残,王某为完全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25%。三被告均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某保险公司认为定残之后的护理费应按照25%承担。
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损伤参与度25%超出鉴定委托事项;二是事故发生前原告生活自理,无需护理,事故发生后原告才产生护理依赖,护理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年龄较大,即使存在一些老年人常见多发疾病,该疾病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定残后的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15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原告构成完全护理依赖,结合原告伤情、年龄等因素,本院确认自评定伤残之日(2025年6月20日)起暂计算三年,计164250元(150元×365天×3年)。三年后如原告仍需护理,其该项权利可另行主张。
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定残后护理费为131400元(164250元×80%)。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马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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