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老人遭遇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法院:支持!家务劳动有价值

一颖看法 |  2026-10-12 17:12:00 原创

刘一颖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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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奶奶全职帮子女带孩子,一场交通事故让其无法继续照料家庭,索赔误工费时遭到对方拒绝。帮忙带孩子是家庭义务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退休老人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具有经济价值,判决支持误工费8650.19元。

2025年7月,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殷奶奶已满56岁,一直在孩子家帮带两名孙子孙女,发生交通事故后孩子没人带,产生了其他额外损失,殷奶奶遂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子女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

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误工费的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退休老人因事故无法继续带娃,算不算“误工”?

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清晰的回答。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获取社会劳动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

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交通事故致殷奶奶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

退休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家务劳动不等于没有价值

这一判决背后,是对两个长期存在认知误区的纠偏。

其一,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的丧失。法院在判决中阐明:退休年龄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效果在于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但并不等于其劳动能力随之丧失,更不等于其劳动价值归于消灭。误工费所填补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

其二,家务劳动不等于没有经济价值。法院指出,大量退休老人承担着抚育孙辈、料理家务等家庭职能,其劳动虽不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但客观上替代了家庭本应支出的家政服务费用。当老人因伤无法继续劳动,家庭被迫额外支出费用请人接替时,这部分损失是实实在在的。

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被看见

判决之外,这起案件更大的意义在于传递了一个信号: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现实中,大量老人退休后默默承担起了带娃、做饭、接送上下学的家庭职责。这份付出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甚至老人自己也觉得“不过是帮帮忙”。但法律正在逐渐承认:带娃不是“免费劳动”,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 当老人因事故无法继续这份劳动时,家庭为此多付的每一分保姆费、托育费,都是法律应当填补的损失。

退休,只是离开了社会工作岗位,却从未离开“家庭岗位”。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老人的劳动,值得被法律温柔以待。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责任编辑:韩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