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使用告知书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0-12 17:03:10原创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自2026年10月1日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正式实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和使用按照新规要求执行。现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在取药前仔细阅读。
一、常用药品范围
临床常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艾司唑仑、地西泮、阿普唑仑、右佐匹克隆、佐匹克隆、苯巴比妥、氨酚羟考酮、氨酚曲马多、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布托啡诺、瑞马唑仑(科研用药)等,主要用于镇静、镇痛、催眠、抗焦虑、抗惊厥治疗。
该类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私自转售、转借外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名取药要求
所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取药,必须严格实名核验,人证一致方可开药发药。
1. 本人就诊取药: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 家属代办取药(仅限行动不便患者):需同时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双原件;单人当日最多代办1名患者开药。
3. 未成年人用药:必须由监护人到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统一签署知情同意:所有带离医院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均需现场签署《麻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持知情同意书至药房领药,无同意书药房不予发药。
三、处方用量标准
严格执行限量开药规定,不超长、超大剂量开具:
1. 普通门诊口服药:≤7日常用量;
2. 急诊口服药:≤3日常用量;
3. 所有注射剂型:仅限院内使用,≤3日常用量;
4. 慢性病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用量,医师必须在病历上注明理由;
5. 出院带药:按门诊单次限量执行,该类药品不纳入长期处方范围。
四、安全用药与保管须知
1. 严格遵医嘱按时、按量服药,严禁自行增减剂量、停药、换药,避免产生药物依赖、病情反弹。
2. 服药期间禁止饮酒、驾驶车辆、操作器械及高空作业,严防头晕、跌倒、呼吸抑制等风险。
3. 药品专人专用,专柜上锁保存,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位置。
4. 过期、剩余药品及空安瓿,需统一交回医院药房回收,严禁私自丢弃、赠予他人。
五、开具权限
1. 取得专项处方资质的执业医师可开具此类药品。
2. 精神障碍疾病需精神科医师诊断开具;癫痫、癌痛等非精神类适应症,可由对应专科医师依规开具。
3. 便民(慢病)门诊不开具任何第二类精神药品。
六、法律责任
全国麻精药品处方信息互通共享,系统自动监测重复开药、超量开药行为,违规将被预警拦截。严禁冒用他人身份、借医保凭证骗购药品,严禁转售、倒卖、邮寄该类药品,违规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涉嫌贩毒相关刑事犯罪,依法追责。
温馨提示:规范管控特殊药品是法定要求,更是守护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2026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臧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