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法院:公证勘验破难题 柔性解纷护营商

地方法治 |  2026-10-15 09: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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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沂南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非标有机肥成套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跳出 “凡争议必鉴定” 的传统办案思路,创新联动公证机关开展现场勘验固定事实,以柔性调解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既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增效,也为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沂南县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供应一套定制化有机肥成套生产设备。该设备属于企业定制产品,尚无对应的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双方签约时也未对设备验收指标、验收期限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合同履行阶段,科技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 15 万元,设备完成交付并开展初步调试。

设备调试结束后,双方就生产线实际产能能否达成约定效能各执一词,分歧尖锐。由于事前缺少书面验收条款,事后也没有共同出具验收材料,当事人仅能提交部分通话录音还原沟通情况,设备实际运行效能如何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面前有两条处理路径:一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对生产线生产效能开展专项鉴定;二是实地查明事实,谋求双方认可的方式调解化解。

经审慎研判,承办法官认为,对这套大型生产设备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周期长、收费高,且两家当事人均属中小微企业,若走完整鉴定流程,一方面设备长期搁置会持续产生折旧、场地占用等损失;另一方面旷日持久的诉讼对抗,极有可能彻底摧毁双方尚存的合作基础,即便一纸判决结案,也很难做到 “案结事了人和”,不符合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办案导向。

为此,承办法官跳出单纯依靠司法鉴定查明事实的固有思路,联动本地公证机关开展现场勘验,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诉累。承办法官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设备存放厂区,深入生产现场,通过拍照、录像、测量、书面记录等形式,对整套有机肥生产线的设备现状、部件组成、现场试运行情况进行完整固定,以公证勘验文书的形式留存客观证据,为案件调解筑牢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依托公证勘验固定的现场证据,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协商调解,向两家企业客观分析案件法律风险,结合现场勘验呈现的实际状况,引导双方跳出诉讼对立思维,换位思考各自经营的实际困境。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斡旋沟通,双方逐步放下争执、消除对抗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的妥善化解,是沂南法院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将多元解纷机制融入商事审判的一次有益实践。在厘清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尽力维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信任,为后续继续开展业务往来保留可能性,最大限度保护县域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利益,持续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沂南法院)

责任编辑:季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