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被告”!商丘两男子被法院强制执行6.7万元, 否认是20多年前借款案被告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0-13 22:42:05原创

近日,有网友通过海报新闻“民声”全国报料平台(https://hb.dzwww.com/?c=reports)向海报新闻记者反映,2025年6月,其家人殷西超、殷顺利的微信余额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冻结,随后名下资金被划扣。两人前往法院查询后得知,执行依据是一份2001年的借款纠纷判决书,判决书中的被告名为“殷超”和“殷利”。殷西超、殷顺利否认与判决书中的被告为同一人,并对欠条、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提出异议。

此后,睢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两人的异议请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海报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法院认定两组姓名指向同一人,依据包括该案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家庭关系、居住地址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然而,村委会先后出具的两份文件对相关情况说法不一。对此,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睢阳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的相关法官,对方表示,相关意见已在裁定书中写明,没有义务提供任何信息。

殷西超与殷顺利收到账户被冻结、扣划通知,受访者提供

一份2001年的借款判决书

2025年6月11日、12日,殷西超和殷顺利分别收到微信余额被限制使用的通知。截图显示,执法机关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为(2025)豫1403执恢470号。

殷顺利拨打通知上的联系电话询问情况,法院工作人员问他20多年前是否欠过别人的钱。殷顺利否认后,对方让他到法院了解情况。

殷顺利来到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名黄姓法官向其出示一份民事判决书。海报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01年1月19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就李传光诉殷利、殷超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书载明,1999年,殷利、殷超借款5万元,偿还1万元后尚欠4万元。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对二人父亲殷孝民所作的调查笔录,判令两人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判决书还载明,两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判决书显示,殷利当时20岁,殷超25岁,二人均为睢阳区李口镇火楼村委会三里井村民组村民。

2001年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受访者提供

殷顺利和殷西超均否认自己与判决书中的殷利、殷超为同一人。殷顺利表示,判决书载明的殷利、殷超年龄分别为20岁、25岁,而其与哥哥殷西超的出生年份相差3年。民事判决书并未载明二人的身份证号。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殷西超出生于1976年,殷顺利出生于1979年。

他们随后向法院申请查阅2001年的案件卷宗。殷顺利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两人向档案室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后,工作人员称未查询到与两人姓名有关的案件。殷西超儿子殷先生表示,其父亲和叔叔向法院申请了一个多月,才终于看到当年的卷宗。

殷先生向海报新闻记者提供的卷宗照片显示,卷宗包括立案审批表、诉状、欠条、笔录、送达回证与公告、庭审笔录与合议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海报新闻记者查阅该卷宗照片发现,在一份日期标注为2000年11月19日的起诉书中,李传光称,1999年秋天,两被告因收购烟叶向其借款5万元。两被告偿还一万元后,剩余四万元未还,在其催要下,殷利和殷超写下一份欠条。欠条内容显示为:今欠到李传光现金肆万元整,因未现金还上,现贷款肆万元整。文末签有殷利、殷超的名字,日期为2000年6月8日。

案件卷宗中的欠条,受访者提供

殷顺利和殷西超分别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卷宗中的欠条并非自己所写,也未曾收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

卷宗中的送达回证显示,有关殷超和殷利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收件人为殷孝民,名字处盖有红色手印,不能送达理由写有其父代收字样。民事判决书亦显示由殷孝民代收。

身份认定依据:一份欠条与一份调查笔录

7月21日,殷顺利的微信余额被划扣15540元,邮政储蓄卡被划扣40000元,殷西超微信余额被划扣1557元。

7月23日,殷顺利和殷西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书面提交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二人的执行措施,并返还已被划扣的金额。

8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书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殷西超、殷顺利与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殷超、殷利是否系相同二人。

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调取2001年的案件审理卷宗,2000年11月22日的调查笔录记载,殷孝民称殷超、殷利是其儿子,欠条由殷利所写,并承认尚欠李传光4万元。该调查笔录共两页,每页的殷孝民姓名处分别留有一个红色手印。

案件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受访者提供

2025年8月1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殷顺利进行问话,殷顺利称其住在火楼村三里井村,父亲叫殷孝民,哥哥叫殷西超,李传光系其邻居。

而殷顺利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其父亲殷孝民否认曾接受法院调查。殷顺利回忆,2025年8月,自己曾在睢阳区人民法院的门卫处与黄姓法官见面,对方问到两个问题,分别是与李传光的关系、家庭成员信息。殷顺利称,谈话中,法官未问及与名字有关的问题。

此外,2025年8月21日,睢阳区李口镇火楼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称殷超又名殷西超、殷利又名殷顺利,二人与殷孝民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火楼村村委会三里井村,经核查,确认双方亲属关系属实。该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但未见经办人签字。

因此,睢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殷超、殷利与异议人殷西超、殷顺利的父亲均为殷孝民,住址一致,年龄基本吻合,足以确定异议人殷西超、殷顺利和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殷超、殷利系相同的二人,本院执行殷西超、殷顺利并无错误,异议人殷西超、殷顺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法院认为,相关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两人的异议请求。

殷西超、殷顺利不服睢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两份村委会证明,为何说法不一?

申请复议时,殷西超与殷顺利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火楼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李传光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非火楼村村委会开具并加盖公章,其所用公章已在2018年前作废停用。同时,火楼村村委会表示,2025年8月21日,火楼村民委员会未向李传光出具任何证明,火楼村没有殷超、殷利二人,只有殷西超、殷顺利。该《情况说明》盖有火楼村公章,并有三位经办人签字。

李传光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火楼村委证明,受访者提供

殷西超、殷顺利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村委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为何一个火楼村村委,前后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说明,并加盖不同的公章?对此,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时任火楼村村委书记李某良,对方表示,李传光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使用的是村里已废弃的旧公章。由于新公章由村里会计保管,当时会计不在家,因此才使用了旧公章。不过,李某良称,自己并不清楚李传光使用公章的具体用途,“我不知道他这里边的事,我要知道这里边的事也不会给他盖章。”

李某良还表示,事发后,《证明》中使用的旧公章已被销毁。

对于殷西超、殷顺利后来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李某良与火楼村村主任李某刚均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该文件加盖的是村委会现行使用的公章,上面三名经办人的签名也确为村干部本人所签。对于两个公章哪个更具有实际效力,李某良与李某刚均表示,法院未到村委进行相关调查。

2025年9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执行裁定。裁定认为,复议申请人(殷西超、殷顺利)虽向法院交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火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称申请执行人(李传光)提交的火楼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虚假证据,但不足以否定前述证据佐证证明结果。该裁定未具体说明如何认定两份村委会文件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在终审裁定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所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驳回殷西超、殷顺利的复议申请,维持睢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殷顺利告诉海报新闻记者,2025年12月1日,其邮政银行储蓄卡被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扣划10800元。从6月至12月,殷顺利和殷西超名下账户总计被划扣67897元。

针对案件中的身份认定依据、村委会前后两份证明相互矛盾等问题,海报新闻记者联系睢阳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该案件由法院执行异议团队作出。随后,记者联系到该案执行异议裁定的法官助理,对方称,相关意见已在裁定书中写明,当事人如不服可走法律程序。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对方表示,没有义务向记者提供任何信息。

同时,海报新闻记者也联系到原告李传光,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并让记者联系法院。

由于对案件终审裁定不服,今年5月,殷西超和殷顺利向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根据通知书,7月30日,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之后,殷顺利收到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寄送的另一份通知书,其中显示,经审查,该检察院已于2026年8月25日以商睢检民执监[2026]7号检察建议书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截至发稿,殷西超的儿子殷先生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尚未收到相关处理结果。海报新闻记者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截至发稿,电话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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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任静 田柳 报道)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