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食品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0-14 08:44:02原创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岱岳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该行动涉及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保健类食品部分案件进行曝光,旨在有效监管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泰安市岱岳区范镇某佳肴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岱岳区范镇某佳肴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前期存在的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佳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佳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2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投诉对该佳肴店进行核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常记鲜虾味掌心脆、金丝香脆面、牛牛豆特浓牛奶味小馒头,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未留存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销售记录等材料,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佳肴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某佳肴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复检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食品加工区域排风扇处无纱网、食品冷藏柜胶条处存在霉斑、食品加工设备油污严重,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及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加工间调味品区域放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金怡黄冰糖、两袋雅士享鸭脖、一袋已开封使用的大成脆香鸡已超过保质期,后厨加工操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6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有保健食品“五A初乳素胶囊”,在其周围货架摆放有2张广告宣传页,内容均含有明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存在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10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30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黄精酒的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某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10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某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13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于同一货架,且现场未提供所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存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通讯员 郭雅琦)
责任编辑:芦学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