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2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泰安一公司被处罚

大众新闻 李培乐   2026-10-14 17:05:50原创

近期,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违规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委办曝光典型非法违法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026年8月5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内容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2家承租单位(泰安市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某便利店)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与其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 编号16裁量档次A档的规定,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徐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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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大众新闻记者 李培乐 通讯员 马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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