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擅自拿取客用餐食被辞退,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支持?

地方法治 |  2026-10-15 2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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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恪守职业操守,遵守单位管理制度。酒店员工多次在客用餐厅擅自拿取客用餐食被辞退,主张酒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如何认定?请看济南槐荫法院代晨晨法官审理的这起纠纷。

赵某系某酒店员工,在酒店餐厅从事传菜、服务等工作。2025年6月,赵某多次在仅供客人用餐的客用餐厅拿取餐食。赵某被发现后,酒店以其擅自拿取公司财物、违反《员工手册》、影响餐厅运行、损害公司形象等理由将赵某辞退。双方就是否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问题产生争议,酒店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店无需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酒店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赵某也参加了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对此应当知情,酒店系依法将其辞退,不应支付赔偿金。赵某辩称,其对于《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并不知情,不能作为辞退依据。其系酒店服务人员,拿取的餐食价值较低,远未达到盗窃认定标准,且系偶然发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远未达到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酒店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酒店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酒店以赵某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在客用餐厅擅自拿取客用餐食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赵某另辩称上述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经审查,酒店称已组织员工学习《员工手册》等公司制度,并提供《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及《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表》,赵某亦认可上述讨论表、确认表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故法院对赵某关于其不知情公司《员工手册》的辩解不予采信。

赵某在工作期间擅自拿取公司为顾客准备的餐食,虽然其擅自拿取的餐食价值较小,但是赵某作为酒店的员工,首先应遵守工作纪律,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属于《员工手册》“罚则部分”规定的应予辞退处分的情形。并且,酒店作为餐饮企业,严格区分客用餐食与员工餐食是经营管理的需要,赵某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企业形象。因此,酒店以赵某工作期间多次在客用餐厅擅自拿取客用餐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故酒店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酒店无需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系《员工手册》明令禁止,赵某亦在《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确认表》上签字,足以证明其知晓制度内容,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就违纪严重程度而言,判断标准不能仅局限于财物价值大小,还应结合行业属性、行为性质以及对经营管理秩序的影响综合认定。酒店作为餐饮服务企业,严格区分客用餐食与员工餐食是维护经营秩序、保障服务品质、维护酒店形象的要求,赵某多次擅自拿取客用餐食,破坏了企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企业对外形象,因此,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劳动者培训。劳动者在岗工作,应当恪守职业操守,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分清岗位职责边界,不能以涉案财物价值较小为由忽视纪律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依法依规行事,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济南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