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公安机关开出罚单!
滨州民生 | 2026-10-15 09:01:26 原创
吕明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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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不是“小事”
而是关乎群众安全的“大事”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10月10日
邹平市公安局黛溪派出所
严格落实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快速查处一起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件
开出“首张罚单”
切实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情经过
民警向刘某细致宣讲养犬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刘某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持证养犬,合规登记: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疫苗。
◆ 牵好“文明绳”:携犬出户时,不论犬只体型大小,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当好“卫生清理员”:遛犬时请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环境整洁。
◆ 严守禁养“红线”:自觉规避烈性犬、大型犬禁养清单,严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