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地方法治 | 2026-10-15 18:25:33
【案情简介】
经查明,滕州市某小区房产(有抵押)、山东某有限公司70%股权、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包含本金及孳息)系李某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合理确信,李某与赵某基于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李某死亡,高某、李某甲、李某乙系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请求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原、被告对为未成年人李某甲、李某乙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不持争议,综合李某甲、李某乙的年龄、身体等情况,结合梁某对李某甲、李某乙亦有抚养义务的事实,法院酌定每月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预留生活费用6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共计41400元,并不再要求李某甲、李某乙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案涉房产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顺序优于案涉债权。
最终,法院判决在为李某甲、李某乙保留价值41400元的遗产后,限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在继承李某滕州市某小区房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山东某有限公司70%股权、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亦需关照未成年继承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妥善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是审理该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遵循限定继承原则,明晰继承人债务承担边界
继承人接受遗产的同时,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继承人的清偿责任仅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若所继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继承人无需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债务的,法律予以尊重。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的,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适用必留份规则,保障未成年继承人生存权益
必留份规则要求,在遗嘱继承或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过程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当普通债权与未成年继承人的生存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所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法院在适用必留份规则时,应当综合考量被继承人负债状况、遗产实际价值、监护人经济负担能力、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酌定必留份的数额。
三、统筹兼顾多方利益,彰显司法裁判价值导向
本案的处理最大程度地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做到债权保护、继承秩序、未成年人权益三方平衡,使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通讯员 宋雯瑾)
责任编辑:张家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