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峰玻璃因自动监测设备失真与超标排放被罚23.5万元

酒水食空 |  2026-10-15 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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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6〕第2-4号),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两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一行到该公司开展现场调研,调研反馈的信息被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列为核查线索。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先后于2026年5月21日、6月10日、7月4日,对该公司DA004窑炉废气总排气筒开展手工监测、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从"数据是否真实"和"排放是否达标"两个维度同步固定证据。6月15日,比对监测报告与手工监测报告集中反馈,两项违法事实同时暴露。

第一项违法:比对不合格,误差超出允许范围1.7倍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6]第0001号)显示,比对监测期间颗粒物人工实测浓度平均值为16.9mg/m³,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显示的颗粒物均值为0.7mg/m³,比对监测结果为-16.2mg/m³。

按技术规范要求,颗粒物准确度相对误差不得超过±6mg/m³。16.2mg/m³的偏差相当于允许上限的2.7倍,超出允许范围1.7倍,DA004排气筒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比对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部门据此认定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项违法:颗粒物超标1倍,氨超标4.6倍

设备失真之外,实际排放同样越界。5月2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DA004排气筒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6月15日反馈的《监测报告》(编号:德环监字2026年第0856号)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20mg/m³,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该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超标1倍。

7月4日,受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的监督性监测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0mg/m³,处于限值临界;氨折算浓度平均值为45mg/m³,而排污许可证载明氨排放标准为8mg/m³,超标4.6倍。玻璃窑炉熔化工序的氨逃逸,通常与脱硝环节还原剂喷氨量控制失当直接相关。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八条进行裁量,对公司处以罚款23.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21日。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晶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炳建。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德州晶华集团子公司, 是一家拥有 60多年历史的专业玻璃制造企业,全国重要的日用玻璃生产基地。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苏酒集团)、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多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江苏、安徽、贵州等名酒产地均建有分厂。

责任编辑: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