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丨淄博女生在宠物店被雪貂咬伤,疫苗费该谁承担?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刘磊   2026-10-15 17:08:39原创

家长和店方各执一词

“我女儿在宠物店玩时被雪貂咬伤胳膊,店家仅做了简单伤口处理。”10月14日,淄博市民张女士致电大众新闻・鲁中晨报热线0533-3585000。

据张女士介绍,10月4日中午,其女儿与同学在张店区共青团路一家宠物店玩时,被一只雪貂从身后咬伤右胳膊,伤口出血。店家现场使用消毒喷雾处理并贴上创可贴。回家后,女孩发现伤口仍渗血,查阅信息得知被雪貂咬伤需接种疫苗,随即告知家长。张女士当即带女儿前往医院急诊,按医嘱接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及两针狂犬疫苗,花费近千元。后续女儿返校,还需在外地完成剩余两针接种。

张女士当晚便与店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店家只同意承担半数疫苗费用。她认为,女儿进店消费,且并无伤害动物的行为,被咬伤产生的疫苗费用理应由宠物店全额承担。

记者到宠物店采访时,店方表示,在门口和店内都曾提醒顾客相关注意事项,而且顾客是成年人,(被咬后)在店里玩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提出打疫苗要求,家长让承担全部费用的要求不合理,可以走法律途径。

律师:责任划分要分情形来看

对此,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明卿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店如果允许宠物在店内随意活动,同时又允许消费者在店内消遣,实际是放任宠物伤人风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的治疗费包括疫苗费用均属于合理费用,应当由宠物店承担。当然,如果宠物店能够证明消费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伤,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山东泉兴(淄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淑杰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以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明知在逗弄雪貂的过程当中有被抓咬伤的危险,但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保护措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动物饲养者和提供服务的商家,应当承担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做到安全提示、保证经营安全等相关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相关的义务,则承担的责任比例会较大。

(大众新闻记者 刘磊 孙渤海)

责任编辑:傅欣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