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款车却收到旧款,法院判决商家欺诈,退一赔三
北京日报 2026-10-15 16:58:37
不少人买车时都有过这种担忧:同款车型年年更新,新旧款外观几乎一样,配置差别却很大。普通消费者不懂专业参数,很容易被经销商钻空子,花新款的钱买到库存旧款车。遇到商家偷偷更换车型、刻意隐瞒车况的行为,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典型购车欺诈案,终审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所有车主维权提供了参考。
年过七旬的史先生,为了家用代步,决定入手一台新款汽车。2023年7月,史先生和儿子经过对比筛选,看中了一款官方指导价为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车型。确认车型后,双方当场签订新车订购单,白纸黑字标注清楚车型与指导价。经过叠加旧车置换和店铺优惠后,史先生实际支付购车款12.75万元,顺利将新车开回家。提车后,史先生驾驶新车上路,却发现车辆宣传的重要功能始终无法激活。在核查车辆信息后,他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并非自己订购的2023款车型,而是2022款库存车。史先生要求退车并赔偿,却遭到对方坚决拒绝。
某公司认为,史先生最初咨询时虽有针对2023款车型的购买意向,但因2022款车型优惠力度更大,双方后来已变更为购买2022款车型;同时,车辆的外观和配置均经过史先生本人确认,缴费明细中也明确记载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的信息,应当视为其已认可车辆信息。双方协商未果后,史先生将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订购单、缴款明细,返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驳回了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该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史先生在购车时约定的标的物究竟为哪款车型;二是如果交付的车辆与双方约定不符,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新车订购单属于双方订立的书面买卖合同,而缴款明细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应交费用及优惠金额,并未约定对车辆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因此缴款明细不能作为对新车订购单的变更。另外,史先生在提车后曾向该公司销售人员咨询2023款车型专属功能的激活方式,对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反而提供了激活步骤。这一行为进一步表明,史先生购车意向并未发生过变更。其次,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销售方负有交付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普通消费者在提车时通常只能核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与车辆信息是否一致,如果要求其以此来区分新旧款车型,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要求过高。此外,根据相关官方回函,2022款及2023款车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电池容量与官方指导价的调整,从车辆外观和配置上无法直接区分。本案中,史先生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史先生并未变更车辆购买意向,某公司称售卖的2023款车型都是2022年年底开始生产销售的,这与官方回函中载明的上市时间及涉案标的物情况不符,存在故意隐瞒行为。而且某公司对于“2022款车型优惠力度更大”的解释,与新车订购单、缴款明细载明的购车折扣情况存在矛盾。此外,车辆销售人员的证言显示,在签订缴款明细时已经知道所出售的是库存车型,但提车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相关情况。
最终,三中院认定,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订购单,判决某公司向史先生退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款。
(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周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