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一码通管”!山东“鲁执法”平台管理办法施行,入企检查、办案全程网上留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10-15 18:25:41原创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实现涉企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一码通管”,入企检查、案件办理全程线上留痕,用数字化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鲁执法”平台)是指由省政府统筹规划、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集行政执法要素网上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网上流转、行政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行政执法数据分析利用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应用平台。
依托“鲁执法”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源库,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等行政执法要素,进行数字化、标准化管理并动态更新。
同时,依托“鲁执法”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码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统一赋码和管理机制,对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赋予唯一识别码,实现全省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一码通管”。
《办法》明确,“鲁执法”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执法系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功能相近的通用行政执法业务系统与“鲁执法”平台整合。
除涉密、国家另有平台要求等例外情形,各级各部门要依托 “鲁执法” 开展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办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案件,原则上使用平台办理;遇到现场无网络、平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时线上办理的,执法人员要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补录。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应当将任务提报、扫码入企、过程记录、结果告知等环节纳入网上运行。鼓励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分级分类检查、“综合查一次”等。
电子文书效力方面,《办法》规定,通过“鲁执法”平台获取和使用的下列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等电子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电子签名;依法取得的电子证照;依法取得的其他电子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通过“鲁执法”平台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到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接收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办法》划定安全与数据管理红线,“鲁执法”平台建设和应用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在“鲁执法”平台归档的行政执法信息。确需更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更改。
《办法》同时明确责任追究条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不共享行政执法数据的;篡改、虚构行政执法信息的;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执法信息的;将“鲁执法”平台数据用于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用途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泄露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或者干预行政执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责任编辑:杨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