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超标怎么罚?泰山区公开征求意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10-20 17:05:07
10月20日
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征求《泰山区关于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餐饮油烟扰民是12345热线高频投诉事项。油烟超标排放案件存在裁量空间大、同类案件处罚尺度不一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油烟超标排放案件办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保护法典》《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安市泰山区实际,编制完成了《泰山区关于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泰山区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sdtaishan.gov.cn/)获取《泰山区关于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点击“我要发布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sqzfjfzxck@163.com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泰山区唐王街448号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治宣传科),邮编271000,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山区关于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8-8226898。
公开征集时间:202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
草案内容:
泰山区关于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泰山区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降低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负面影响,还要有效控制油烟污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落实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不罚轻罚清单制度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法办发[2023]29号),泰安市泰山区司法局、泰安市泰山区工商业联合会《泰安市泰山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泰山司字〔2024〕15号)精神,结合泰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泰山区管辖范围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当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比如:立即整改,清洗或更换油烟净化设施,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再次检测不超标;
(三)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以上,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四)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
(五)确有悔改表现,主动提交书面承诺书,保证定期规范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不再实施本违法行为;
(六)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比如:立即整改,清洗或更换油烟净化设施,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再次检测不超标;
(三)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以下,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四)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
(五)确有悔改表现,主动提交书面承诺书,保证定期规范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不再实施本违法行为;
(六)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案件,按照以下幅度减轻处罚:
(一)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以上100%以下,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以上200%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以上300%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四)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以上,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10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一)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二)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
(三)推诿责任或者不及时整改;
(四)进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主动提交书面承诺书的;
(六)其他不适合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办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同步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对案件处理可能对涉案餐饮经营者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判和评估,依法作出妥善处理。
第八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 ”均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意见由泰安市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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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