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空白处签个名,竟要共同还债?法院:驳回!

大众新闻    2026-10-20 22:43:51

一张空白借条,竟也暗藏危机?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一起借贷争议作出裁判。

2025年2月7日,黄某向蒋某出借资金10万元。蒋某出具借条,载明其本人向黄某借款10万元,约定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并明确还款期限。陈某在借条借款人落款、签署日期下方的空白处签名并捺印。黄某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将全部10万元借款交付至蒋某个人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蒋某仅偿还部分款项。黄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属于案涉借款的债务人,应否承担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责任。从借条文本内容分析,借条全文仅记载蒋某一人为借款人,并未体现蒋某与陈某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陈某签名位置处于借款人落款及日期下方的空白区域,与共同借款人并列署名的通常交易习惯不符。从资金流转情况看,案涉全部借款均直接交付至蒋某账户,后续还款行为亦由蒋某完成,陈某并未收受案涉款项,亦未参与还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不能推定陈某为案涉债务的债务人。据此,法院判决由蒋某个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驳回黄某要求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核心书证。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碍于人情情面,仅在借条空白区域签字,却不注明自身法律身份,极易引发后续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认定借条上签名主体的法律地位,将结合签名所处位置、资金流向、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多项证据综合予以评判。签名与借款人落款位置并列,存在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的较大可能性;签名位于落款日期下方等非制式位置的空白区域,则不能直接推定为债务人或者共同还款义务人。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出借人主张借条上的第三方承担还款或者保证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借款或者担保的合意,仅持有存有第三方签名的借条,并不当然能够获得胜诉裁判。

法官提示,对于出借人,在接收借条时,应当明确标注每一名签字主体的法律身份,区分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同时妥善留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减少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普通民事主体在借条上签字应当保持高度审慎,充分知悉签字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若仅作为借贷事实的见证人,签名时务必注明“见证人”身份字样,不宜仅留存孤立签名,避免无端背负债务。

( 通讯员 王雅桢)

责任编辑: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