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无固定期合同被公司要求降薪20%?法院:公司系恶意增设缔约门槛
澎湃新闻 2026-10-21 14:25:49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却要求降薪20%,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劳动者拒绝降薪,公司又能否就此终止劳动关系?2026年10月21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魏女士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在第二份合同到期之前,魏女士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同意,但前提是工资标准调整为原来的80%。魏女士拒绝降薪,而是希望在原待遇基础上续签,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径直出具《通知书》,终止了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经劳动仲裁,魏女士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魏女士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公司则辩称,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本案中,公司虽表示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原工资待遇80%作为续签条件,系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后公司以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有悖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由此,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周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