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法院以案释法|教育升级支出未经协商,抚养人需按比例分担
地方法治 | 2026-10-23 21:02:01
赵某与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冀某抚养,赵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冀某并非实际抚养孩子,而是由赵某实际照顾孩子日常生活与就学事宜。为了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赵某单方为孩子选择高端保育、假期托管、私立教育机构就学,共支付费用5万余元。赵某认为其支付的上述费用应由冀某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共同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抚养费用的承担应当兼具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定抚养费的核心范围是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必要医疗救治等基础刚需支出。私立学校的保育、托管、升级教育等费用属于提升型教育消费,并非法定必要支出,不能直接要求抚养人全额承担。本案中,冀某作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法定抚养人,未尽实际抚养义务存在履职瑕疵;周某单方选择私立教育产生高额费用且未与冀某提前沟通亦存在不当情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收入情况及教育成本,酌定冀某承担周某实际支出费用的40%。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后,婚生子女在教育、生活中的重大开支并非单方随意决定。对于大额升级性消费,支出一方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单方产生的非必要性高额教育支出,法院将综合费用性质、过错程度、双方收入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划分分担比例,不会一概支持全部诉求。离异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规划子女教育开支,及时沟通重大事项,共同保障子女健康成长,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父母之爱,不能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缺席。处理子女抚养教育事务,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量力而行、协商共担,既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也避免盲目攀比、过度消费。用理性沟通减少分歧,用共同关爱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能为孩子营造更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
(通讯员 孙善勇)
责任编辑:马文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