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 “总对总” 诉调机制 东营法院一揽子化解 28 名农民工欠薪纠纷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杜美萱   2026-10-24 12:44:55原创

10月23日,东营中院在立案诉服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一起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据介绍,刘某等28名农民工受包工头赵某雇佣,在某销售公司总包、某工程公司分包的储罐制作项目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赵某、某工程公司拖欠28名农民工劳务报酬未付。农民工多次向包工头赵某、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催讨劳务报酬无果,总包单位某销售公司以工程款已超额拨付分包方为由拒绝代为支付。多方反复沟通协调均无进展,28名农民工讨薪诉求长期无法落地,刘某等人遂将赵某、某工程公司、某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初步研判,本案涉及多层转包主体,劳动者诉求集中、情绪对立明显,若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审理周期较长、执行回款较慢,易进一步激化矛盾。故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全链条事实核查。一方面调取总包分包合同、工程款转账凭证、项目竣工资料,查清总包方超额拨付工程款、分包方提前向包工头预付劳务费2万余元等商事争议事实;另一方面逐一登记28名农民工务工时长、劳务报酬标准、欠付金额,统一制作劳务报酬核对明细表,固定全部劳动债权数额。针对包工头赵某全程失联、无法到场核实案情的客观难题,调解员跳出“全部涉案主体到场方可调解”的固有桎梏,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总包、分包企业劳务报酬支付兜底法定责任,不再将赵某到场作为调解前置条件,直接锁定两家企业为责任履行主体,破除单一主体失联阻滞批量纠纷调解的卡点。

调解员采取分批次“背靠背”沟通方式,对企业、农民工两类主体进行差异化释法说理,精准化解对立矛盾。一是面向总包、分包企业厘清责任边界。指导法官联合调解员向某销售公司、某工程公司释明,企业之间工程款结算纠纷属于内部争议,不能对抗农民工劳务报酬法定支付义务,即便双方存在款项超付、预付包工头费用等分歧,亦不能免除先行垫付劳务报酬的责任,打消企业互相推诿、不愿垫付的抵触心态。二是面向28名农民工统一安抚引导。集中向务工人员讲解多层转包维权法律规则,同步说明背靠背调解便于充分表达诉求、降低对立冲突,统一全体农民工劳务报酬兑付的核心诉求预期。三是隔离企业间商事矛盾单独处置。坚持劳动者权益优先保护原则,引导两家企业另行协商工程款抵扣方案,将企业内部经济纠纷与农民工劳务报酬诉求切割分离。

因28名农民工分散在多地务工,线下集中调解存在较高时间、交通成本,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在线调解方式组织调解,并将28名农民工全部欠薪诉求纳入统一调解框架,整合各方磋商意见,形成一揽子清偿方案,同步完善劳务报酬明细确认、工程款抵扣、按期代发等核心条款,经多轮一对一、背靠背沟通后,组织各方在线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员持续督促总包单位按期落实代发义务,要求企业完成转账后即时上传汇款凭证至调解平台备案,形成“委托调解—线上磋商—签订协议—款项发放—材料归档”完整工作闭环,有效防范协议达成后企业拖延履行,避免农民工二次维权、重复信访。

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总包单位某销售公司代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一次性垫付28名农民工全部劳务报酬合计176576.50元,垫付金额从双方后续工程款结算中予以抵扣。目前均已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商会调解组织参与,联合开展事实核查、法律释明、多方磋商与履约监管工作。调解过程中,针对包工头赵某全程失联、无法参与调处的客观障碍,调解团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总包、分包企业劳务报酬支付兜底法定责任,快速锚定责任承担方。

同时,采取分层递进“背靠背”疏导方式,区分企业方与农民工群体分类释法说理,厘清企业内部工程款结算纠纷不能对抗劳务报酬支付的法律边界,逐步消解各方对立情绪。同时,将28件关联欠薪诉求纳入统一调解框架,提出一揽子垫付清偿方案,并做好履约跟踪闭环,确保调解款项足额即时兑付,最终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既快速兑现农民工生存权益,又妥善理顺工程上下游企业内部债权抵扣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大众新闻记者 杜美萱)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