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离开现场同样可能构成逃逸
法治讲堂 | 2026-10-26 23:16:20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程某驾驶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地某路附近,停车后未观察后方即打开车门。王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躲闪不及撞上车门内侧后摔倒(车身外侧并无碰撞痕迹),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关闭车门,拨打110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程某隐瞒其开车门导致王某摔倒的事实,谎称王某系自己摔倒,与其无关,后离开现场。同月27日,某派出所在调取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后将案件移送交警大队处理。同月31日,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补充勘查、调取周边录像、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骑行的自行车和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装置、碰撞事故形态以及抛落倒地位置等进行鉴定。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程某进行询问,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对于本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某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并不立即离开现场,且拨打电话报警,但在报警、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将自己描述为事故无关人员,继而离开现场,同样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如实陈述事发经过,不要心存侥幸隐瞒事实,逃避责任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莱西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