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赔付后又反悔?法院:恪守承诺,不予支持
地方法治 | 2026-10-28 10:09:21
张某驾车欲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因车辆未扫描入库成功,济南某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要求张某登记相关信息,其间两人发生争执,张某径行掰断车库入口道闸杆进入车库,后济南某物业公司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赔偿相应的损失,纠纷处理完毕。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济南某物业公司返还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损坏济南某物业公司的道闸杆,应当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案涉赔偿金额,济南某物业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虽提交了其自行截取的某网购平台(非平台自营、非官方店)显示的同品牌栅栏杆的价格,但一方面,平台价格系材料价格,未包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对应的道闸杆是否系正品、规格型号材质等均不明确;另一方面,张某已就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获济南某物业公司认可,双方已就案涉纠纷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现张某否认其意思表示,无法定事由及法律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庭长 王娅卓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即应当遵照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否认自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此为维护正常民事秩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就财产损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金额合理,内容合法有效。然而当事人在义务履行完毕、纠纷解决后,又单方反悔,以赔偿金额过高提起本次诉讼,违背诚信原则。该行为造成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违背调解制度定分止争、高效化解矛盾的初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