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最长6个月!山东规范重大隐患停产整顿机制

大众新闻 杨成   2026-10-27 17:03:05原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格、精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整顿措施。

什么情况下应当停产?《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相关部门应结合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实施停产措施。

停产不是“一停了之”。《办法》将停产和整顿作为一个完整过程,要求有关部门持续跟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加强治理过程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复查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现场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审查组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办法》同时明确停产整顿期限。有关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隐患治理技术难度大、设备定制采购周期长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时完成的,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措施的企业,《办法》进一步明确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措施,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措施、拒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依法受到进一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监管并不意味着简单停产。《办法》专门划出监管“红线”:严禁层层设卡设限,严禁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化、行业化停产整顿措施,严禁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停产整顿。有关人员在停产整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大众新闻记者 杨成)

责任编辑: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