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上市公司6年财务造假,判赔7.74亿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0-27 17:30:02原创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连续6年财务造假的南通上市公司金通灵被列为典型案例之首。

六年虚增营收11亿元

案情信息显示,该公司自2017年起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并造成投资者损失。该公司时任董监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担任公司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多家券商,亦先后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2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名被告中,有9名因公司财务造假,分别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先行判决作出时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

经审理,法院先行判决公司赔偿原告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亿余元。对于原告要求除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目录

法院先行判决:赔偿投资者7.74亿余元

记者注意到,该典型案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均指向南通上市公司金通灵。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同时,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4名高管给予警告并罚款。2025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2025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决金通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给付律师费25万元。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

典型案例显示,根据该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将赔偿款划转给43269名投资者,其中,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得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99.11%,剩余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获部分清偿,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77.74%。

据悉,该案例系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态度,通过立体追责强化震慑力度,引导规范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该案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活动、震慑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标杆性案例。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对于投资者同时起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诉讼请求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为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在发行人虚假陈述事实和投资者损失金额已经查明,且发行人有能力赔付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先行判决发行人就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赵恩 报道)

责任编辑: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