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收货2.5元卖,“亏本生意”谁在买单?莒南县检察院以客观证据戳穿穿戴甲合同诈骗伪装

山东法治报 |  2026-10-28 2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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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这就是正常生意,顶多经营不善。”面对讯问,王芳(化名)反复辩解。

“她4元收我们的货,2.5元就往外卖,还让我们继续供货,这不是诈骗是什么?”被害人张女士情绪激动。

一边说是经营失败,一边说是合同诈骗。王芳究竟是在做赔本买卖,还是早有预谋“套货”?经莒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8月,莒南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稳定大单”找上门

2024年3月,王芳化名“馨玉”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以“长期有活、大量稳定”为噱头,招募穿戴甲手工活代理商。很快,山东、江苏、河南等地20余名代理商陆续找上门。

在莒南县大店镇的一处门面房内,甲片、甲油胶、钻饰、卡纸等材料堆得满满当当,几名工人低头干活。王芳向代理商承诺:交纳代理费与押金后,向其购买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她将统一回收,每副4元至5元,次月15日至20日结清上月合格货款。

对不少小型个体经营者而言,这看似是一笔稳妥的生意。有人雇请三四十名女工赶制,有人发展多个加工点,垫付工资、采购原料。合同签了,货按时发出了,最初几个月,王芳确实如约打款。

转折出现在2024年7月,回款开始出现拖延。王芳的托词从“银行卡限额”变为“客户货款没回”,再到“再等等,明天一定到账”。同年9月,王芳召集出货量较大的代理商开会,承诺将于10月20日起结算9月货款、11月10日前结清8月货款。然而到了10月下旬,款项仍未到账,王芳本人也失去联系。10月25日,20余名代理商从各地赶到莒南县大店镇。面对聚集的代理商,王芳表示已无钱可付,而代理商们交付的货物,早已被她全部售出。

亏本生意里的破绽

穿戴甲是近年来兴起的新业态,款式多、单价低、交易频繁。王芳从代理商处以每副4元至5元的价格收购成品,转头却以2.5元、1.8元甚至1.5元的低价抛售。

“市场行情不好,我想维护客户,用利润补贴加工商。淡季亏损,等旺季利润翻番就能补回来。”王芳这样辩解。

然而证据揭示了另一番真相。销售记录显示,王芳的货物主要流向下游批发商;证人证实,自2024年7月起,王芳便以每副2.5元甚至更低的价格销售,而当时市场最低售价仍在3.5元至4元之间。多名业内从业者指出,2024年6月至8月,即便尾货的正常售价也维持在4元左右,“按2.5元卖,低于成本,属于扰乱市场。”

更关键的是,王芳并非仅短期亏损。她早在2023年底就经历过销售旺季,但即便在旺季,其售价也多在2.5元至3元之间。所谓的“旺季赚回来”,从未成为现实。

案件移送至莒南县检察院后,王芳始终拒不认罪,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常市场经营,低价销售系为拓展客户,并无非法占有目的。面对“零口供”困局,承办检察官决定调整办案策略,将重心转向客观证据,围绕交易逻辑、履约能力、资金用途等维度引导补充取证。

在交易逻辑上,手机备忘录中的发货明细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代理商反复催款,王芳屡次承诺“明天就打款”,却仍以4元至5元的价格从代理商手中收购成品,再以2.5元甚至更低的亏本价格对外抛售。在履约能力上,王芳在2024年之前已对外负债140余万元,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却仍以“馨玉”的身份与20余名代理商签订合同,收取代理费、押金,大量收购穿戴甲成品。在资金用途上,货款并未进入经营循环,而是流入其母亲等人名下的银行卡,随后流向车行、医院、金店等场所。一笔笔高额个人消费支出,与其所辩称的“正常经营”明显不符。

承办检察官逐笔核对进货单价、市场公允价、抛售价、实际回款金额,在扣除已履约结算部分后,查明王芳从被害人处共收购188万余副,已低价售出160万余副;对于王芳所称卖给散户、去向不明的28万余副,仍按已被低价售出认定,累计骗取货款400余万元。

经营失败还是合同诈骗?

2025年9月,莒南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王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王芳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已资不抵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模式,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供货,并将部分货款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8月,莒南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芳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看似相近,实则天壤之别。”莒南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忠表示,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精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严格区分真实经营风险与虚构交易套现,审慎把握刑事与民事的法律边界,既让诈骗犯罪无处遁形,也让诚信经营者安心创业,使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民生小案”中可感可触。

(陈永 刘纯梅 夏纪元)

责任编辑:陈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