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丨七旬老人被撞,误工费该不该赔?

速览淄博 |  2026-10-28 17:20:13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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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72岁了,但身体硬朗,还能干活、打零工。难道就因为年龄大,被车撞了就不该赔误工费?”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2周岁的老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法院依法支持老王误工费诉求,破除“达到退休年龄即无误工损失”的认知误区,切实保护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情追溯到2024年10月,被告小张驾驶汽车与骑行自行车的老王发生碰撞,老王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老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老王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50日。

然而双方在协商赔偿时,却因一项赔偿项目“卡了壳”——误工费。老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18000元,并拿出了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表、单位证明。保险公司则态度坚决:“老王已经72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早就没有劳动能力了,而且他的证据还有瑕疵,误工费不赔。”无奈之下,老王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务工证据存在瑕疵时,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界限,并不等同于劳动能力当然终止,更不能直接排除误工费请求权。误工费保护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不以年龄作为评判标准。

老王为农村居民,根据他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能够证实老王虽然年龄较大,但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劳动,且确实因本次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虽然提交的务工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老王实际从事劳动的基础事实。结合老王的年龄、劳动能力及本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法院酌情参照上一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其误工计算标准,并根据其伤情参照评定规范认定误工期。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老王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终止,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仍存在“只要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赔误工费”的片面认识,这一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支持误工费,核心要看受害人受伤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侵权造成收入减少,而不是简单以年龄作为裁判标尺。当误工证据存在一定形式瑕疵,但对方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误工事实的,不应直接驳回误工费请求。在无法证实固定收入时,法院可以参照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标准,结合受害人年龄、劳动能力、误工期酌情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注意保存能证明自身劳动及收入状况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主张误工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人均寿命延长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老年人参加劳动不仅有助于改善自身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守护银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老有所为”的价值导向,对引导保险行业正确处理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理赔问题,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褚雨潇)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