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烟台黄渤海新区严查违规高处作业!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0-28 15:43:03原创

大众网记者 邢晨 通讯员 路怀志 刘正荣 烟台报道

高处作业事故突发性强,险情转瞬即至,极易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据应急管理部统计,超过50%的安全事故与高处作业直接相关,事故概率高。但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麻痹大意,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不规范、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在外包作业领域。为此,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一批高处作业典型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曝光。

案例一:安全带悬空不挂牢,“一案双罚”不姑息

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回放发现,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门某在距离地面2米的双层脚手架上进行高处作业,未将安全带悬挂于牢固挂点,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于某、作业人员门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发包、承包双双被罚

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办公楼外墙基层清理、修补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安排作业人员王某采用吊篮方式,在距离地面10米的位置进行外墙施工作业。经现场核验,王某从事高处维护作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该机电有限公司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外包安全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发包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一案双罚”,对该机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刘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承包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16米高空无证作业,万元罚单敲警钟

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梁某在距离地面16米的管廊上进行防腐维护作业。经现场核验,梁某从事高处维护作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责任编辑:李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