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声音被AI“偷”走了,咋维权?

工人日报    2026-10-29 06:53:15

“在视频里听到了‘自己’的声音,可我从来没为其配过音,该如何维权?”近日,配音演员王女士起诉某公司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权的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是上海市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须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万元。

王女士平时在某APP上发布配音作品、获得报酬。2025年1月,她发现某公司在推广活动中疑似使用了自己的声音。经核实,王女士认为该活动使用的自己的声音疑似由AI合成,遂固定证据并诉至法院。

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的案涉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了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占比达到90%。涉事公司辩称,案涉音频确为该公司开发的AI生成,但其来源和投喂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该公司此前不知晓王女士配音演员的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在推广活动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

“不少AI语音产品的开发者存在一种认知误区,认为AI生成的声音是对声纹特征的算法重构,属于技术模拟产物而非对原始录音的直接复制,因此不涉及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丹介绍,这一认识混淆了“技术生成方式”与“法律评价对象”的区别。实际上,只要AI合成声音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其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吴丹表示,权利人只需证明其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合成语音与其声音高度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其证明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或合成语音与权利人声音无关。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有普遍的司法意义,回应了AI侵权案件中证据偏在的结构性难题,防止平台以“技术黑箱”“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为由逃避责任。

吴丹提醒,声音权益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AI语音合成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中立不等于使用中立。经营主体在将AI合成语音投入商业场景前,负有对声音素材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不能以“不知晓权利人身份”“系AI自动生成”为由,免除其取得授权、合规使用的基本责任。

责任编辑: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