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开展2026年度第三十次集中执行行动

地方法治 |  2026-10-29 18: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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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组织开展2026年度第三十次集中执行行动,持续擦亮“法护中兴·兴执护民”执行品牌,聚焦涉民生领域重点案件,向“执行难”问题亮剑,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清晨6时,市中区法院执行局警灯闪烁,执行干警整齐列队、整装待发。随着指令下达,干警们分乘多辆警车,兵分多路赶赴执行现场。行动开始前,多名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了关键线索,为法院精准锁定目标、合理调配执行力量提供了有力支持。

行动覆盖城区与乡镇、商铺与民宅,执行干警面对复杂现场沉着应对,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传递司法温度,实现严格司法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借助信息筛查锁定行踪、通过社区走访摸清底数,对长期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拘传,形成有力震慑。执行全程严格落实多人多角度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各环节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充分展现了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出动干警27人,警车6辆,共集中执行案件20件,拘传到10人,执行到位金额25.31万元,执行完毕4件,达成和解6件,和解金额64.05万元。

下一步,市中区法院将始终保持执行高压态势,推动集中执行常态化、精准化、规范化运行,加大对涉民生、涉企重点疑难案件的攻坚力度,依法严惩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以实实在在的执行成果回应群众期待。

普法小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家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