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后反悔索要经济补偿 济南商河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地方法治 |  2026-10-29 1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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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林某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又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林某系主动离职,不符合法定经济补偿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显示,2013年6月,林某入职某公司。2025年2月,林某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无争议、不支付经济补偿。离职后,林某以信息不对称、法律认知不足为由,主张协议违反公平原则、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请求经仲裁委审理被驳回后,林某起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协议系林某自愿签署,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林某已在其他公司参保,属自主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笔签署辞职报告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明确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双方无争议、无经济补偿等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法行为,案涉离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法院同时指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林某对“自身因个人原因离职、协议约定无经济补偿”等客观事实知情,不属于法定重大误解情形,无权据此撤销已签署的合法有效协议。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限法定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协商提出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形。林某系主动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基于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范畴。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也需要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权益均由法律明确界定,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能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签署离职相关协议前,应仔细核对离职原因、补偿条款、争议解决等核心内容,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随意签字;合法维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流程,如实告知劳动者权益内容,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处理离职事宜,共同推动劳动用工领域规范化。

(通讯员 仇忠浩)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