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孩子托管安全,家长速看!泰安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快来提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10-29 19:03:35

10月29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泰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鲁政办发〔2026〕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泰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27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反馈。taxwtgbgs@ta.shandong.cn。

2.信函反馈。通信地址: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邮政编码:27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3.电话反馈。0538-6998268。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9日

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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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鲁政办发〔2026〕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及以下托管服务的,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管理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行业治理格局。

第四条【协调配合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风险会商机制,统筹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应当纳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和网格化管理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履职事项清单规定的职责,落实网格化常态化排查职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

第五条【部门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价格与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监管建议;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畅通违规培训发现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加强接送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治安保卫和安防设施建设;根据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规划相关监督检查,核查场所规划使用性质,依法处置相关规划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违规行为;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对作为二次供水单位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依职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六条【行业定位】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校外托管服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第七条【主体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主要负责人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托管服务全过程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行业自律建设】支持建立校外托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第九条【源头供需疏导】鼓励社区开展普惠公益托管;支持工会推动有条件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鼓励共青团、妇联开展爱心托管,做好新就业群体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工作。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的公益普惠托管服务,参照本办法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立标准

第十条【主体登记】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取得相关主体资格。

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范围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场所设置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三层及以下,具备合法产权证明、或具备租赁合同且合同已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内;室内装修装饰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防护网罩的,应当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结构;

(五)场所应当满足日常活动的基本空间需求,设置午休房间并配置午休床位的,应当区分男、女学生午休空间,不得安排男、女学生共用同一午休房间;

(六)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依法应当验收而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餐饮相关许可】校外托管机构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增加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的,且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餐饮服务区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外购配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鼓励选用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从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对从业人员开展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对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

托管学生25人及以下的,托管服务时段现场在岗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超过25人的,每增加20名托管学生,应当增配1名工作人员。食品加工岗位人员可计入在岗人员,专职食品加工人员不得全部承担学生看护职责。

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岗位的,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落实每日晨检制度。

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欺凌侮辱学生行为;不得强迫或者诱导学生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向学生传播淫秽、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提供烟酒等违禁物品。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协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划分、退费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费用处理】校外托管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接送交接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登记制度。提供接送服务的,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未按时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安全接走。

托管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或者无故擅自离开托管场所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开展内部查找,必要时通报学生就读学校、向公安机关求助。

鼓励将本机构接收的托管学生名册、接送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七条【看护与应急服务】学生校外托管期间,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人员在岗全程看护,保障托管学生安全。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等紧急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严禁放任托管学生脱离看护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治安防范与监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就餐、午休、自习等主要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录像留存期限不少于90天。托管机构应当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录像,并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第十九条【卫生防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了解学生体质状况和特殊需求,不得接纳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不适宜集体托管的学生。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室内通风换气,建立消毒台账。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留样规定,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防尘及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鼓励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就餐环境和餐饮具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实行分餐制,科学搭配膳食,定期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常态化防火巡查制度,运营期间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员工开展一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实操训练;每半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燃气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燃气使用安全。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符合通风、防火等安全条件;应当规范安装并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及紧急切断装置,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安全标准。严禁擅自改造、占压燃气管道。不得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密闭空间;严禁在同一场所混合使用燃气和醇基燃料(“环保油”)等其他燃料。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排查建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排查,建立健全网格化排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常态化排查,并动态更新“一户一档”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相关台账信息按规定推送各相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联合检查制度】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对校外托管机构场地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推行校外托管机构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科学划分评定等级,细化评定标准,定期组织校外托管机构等级评定,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依据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等级较高的机构,适当减少日常抽查频次;对等级较低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处置】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违法处置原则】校外托管机构存在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或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违规开展培训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存量机构分类治理】坚持实事求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存量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分类治理。对证照不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设置在不适宜场所的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引导整改、限期规范;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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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