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事故理赔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官以案释法厘清边界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2026-10-29 22:27:30
智能网联汽车越来越多,和辅助驾驶功能绑定的保险条款也将随之而生。关键的运行数据往往掌握在车企手中,行车记录视频又涉及个人隐私,因保险理赔发生的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数据怎么调取?举证不能的后果如何承担?北京金融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此进行专门研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智能驾驶功能激活保额升级
模拟案例中,小李购买了一台L2级(组合驾驶辅助)的新能源车并投保,签署《客户信息授权书》,约定事故发生时如果智能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由200万元升至40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张琳琳:后来,小李允许的驾驶人小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调取云端数据,却无法判断智能驾驶功能是否激活;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小李又拒绝提供行车记录仪DVR视频。小张起诉要求按400万元限额赔偿。
举证困难怎么办?
分层配置+证据距离校正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可是,能证明车辆智能驾驶功能是否启动的关键数据掌握在车企手里,车内的行车记录仪音视频文件在车主小李手里,实际驾驶人小张显然面临举证困难的境况。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徐楠: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应采用“分层配置+证据距离校正”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者先证明事故、损失,以及合同成立,再对功能激活事实提交初步证据;能精准判定激活状态的数据由车企独占,消费者可申请法院责令车企提交书证。
如果车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数据存在篡改、缺失、逻辑断点,怎么办?法官说,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适用证明妨害规则,作对车企不利的认定。
徐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回到讨论的这个案例,如果云端数据由车企控制,保险公司拿不到完整日志,法院就要审查责任在哪一方。是车企未依法保存或拒绝提交的,应作对车企不利的认定,并为保险公司后续追偿保留依据;如果主要是投保人、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控的DVR视频,则消费者主张适用400万高额限额的请求不能成立。
涉及事故调查
不能简单以权属抗辩
再看行车记录仪数据的调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可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法院如何平衡还原事实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郝笛: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数据敏感程度的分级来调取行车记录仪的信息。比如说车辆运行状态的数据,一般不涉及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在合法授权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可以正常调取;车外的事故影像,主要用于还原事故经过,调取时要限定在必要的时间范围内,并对人脸、车牌等相关信息做“脱敏处理”。如果说被保险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郝笛表示,车内的音频、视频数据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这部分信息必须单独同意,消费者如果拒绝提供,不应当认为构成违约。
保险公司能否以数据权属不明为由拒赔?法官指出,汽车关键安全运行日志还带有公共利益属性,涉及事故调查,不能简单以权属抗辩。
郝笛:我们认为数据权属有争议,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当然拒赔的理由。可以把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三权分置——个人对涉及自身驾驶行为的数据享有知情、查阅、复制的权利;车企对于经过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集可以享有相应的持有、使用、经营的利益;保险公司则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处理理赔时所必需的相关数据。在案件审理当中,应当坚持事故调查优先的原则,交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调取数据的时候,车企不能简单地拿“权属不清”为由拒绝。当然如果确实涉及算法这类相关保密的内容,可以安排第三方隔离查阅等相关的方式加以保护,既能把事故调查清楚,也能兼顾企业的正当权益。
法院:保险公司不宜整体拒赔
法院的裁判将先确认事故、损失与主险责任,再单独审查限额提升条件。数据显示智能驾驶功能已激活的按400万限额,足以证明未激活的按200万主险,不宜整体拒赔。

张琳琳:我们建议投保人、驾驶人签授权书要看清范围,区分概括授权与敏感信息单独同意,事故后第一时间留存行车记录、现场照片。对保险公司,我们建议坚持最小必要取证,优先调取系统日志与脱敏车外影像,规范留存调取记录。对车企的建议是,依法保存运行日志,不得删除、篡改事故数据,接到合法调取通知须配合。各方依规行事,才能在智能汽车时代兼顾理赔公平、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
责任编辑:张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