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作业时压坏厂房,交强险能否承担赔付责任?

地方法治 |  2026-10-30 20:10:21 原创

陈俊如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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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车作业时吊车臂发生侧翻,压坏在建厂房,造成3万余元维修损失。为什么该车主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支付了厂房维修费后,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接连遭到拒绝?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结合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解答。

赔偿维修费3万余元 保险理赔却遇阻

2025年8月14日,魏某驾驶一辆徐工汽车起重机,在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某村工地进行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吊车臂发生侧翻,将一旁在建的厂房压坏。

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了事故经过。经协商,魏某与厂房所有人李某华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相关钢结构施工企业出具的证明显示,厂房实际维修费用为33872.5元。随后,魏某向李某华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

赔偿事宜处理完毕,魏某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故发生时,他为这辆起重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魏某认为,既然车辆已经投保,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在相应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然而,两家保险公司均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承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

作业造成损害 交强险不赔付

案件的关键在于,起重专项作业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对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交强险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机动车在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相关规定。

(承办法官向村委会核实车辆损失相关情况)

本案中,吊车是在静止状态下进行吊装作业,吊车臂侧翻并压坏厂房,损害系作业行为引发,并非车辆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法定赔偿范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随后,魏某调整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主张权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了实际维修费用33872.5元。

厘清保险责任边界 防范作业风险

“判断交强险是否赔付,不能只看车辆有没有投保,还要看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什么状态、损害是如何造成的。”承办法官表示,吊车等起重特种车辆兼具道路通行与施工作业双重属性,事故发生在不同场景,保险责任可能存在明显区别。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相关事故的交强险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依据。本案通过具体事故区分车辆通行与专项作业两种情形,有助于厘清交强险保障范围,为公众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参考。

承办法官提醒,交强险主要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不能替代专项施工作业所需的风险保障。吊车等特种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应结合车辆用途和作业特点,合理配置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特种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适用条件和免责情形,避免因保险保障与实际风险不匹配而产生纠纷。

发生事故后,相关当事人也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查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通行状态还是专项作业状态,向相应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从一次吊装事故引发的理赔争议,到司法解释对保险责任边界的进一步明确,本案为特种车辆使用者点亮了警示灯:投保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故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准确识别风险、合理配置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记者 陈俊如 通讯员 李薇)

责任编辑: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