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继承老人遗产?代书遗赠扶养协议被判无效,济南法院:这些法定要件不能少
新黄河 2026-10-30 19:01:09
近日,一份约定由女婿承担老人生养死葬、身后继承全部房产与存款的遗赠扶养协议,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认定无效。据悉,老人赵某与女婿钱某签下协议,可因协议由他人代书、缺少两名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法证实是老人真实意愿,法院最终驳回钱某诉求,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官提醒,遗赠扶养协议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参照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必须满足见证、签名等要件,订立时务必严守法律规范,避免养老、遗产安排落空。
据了解,赵某有两个女儿,分别是赵甲、赵乙。赵乙的丈夫为钱某。2024年8月,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钱某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等全部事宜,赵某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归钱某所有。该协议由他人代书订立。
2025年6月,赵某去世。钱某将赵甲和赵乙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判令赵某名下房产一套及存款50余万元归其所有(其中房产由赵甲占有)。
赵甲辩称,原告主张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签订案涉协议时赵某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也违背常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乙辩称,认可《遗赠扶养协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由他人代书。结合协议签订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协议内容事先已经拟好,落款处赵某的签名事先已由他人代签;该协议的代书人同时为唯一见证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两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协议内容系遗赠人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述《遗赠扶养协议》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钱某并非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其要求取得案涉房产及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通常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去世后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双务合同,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扶养人应尽的扶养义务、遗赠财产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身后财产处分的内容,与遗嘱同属于对个人去世后遗产的处分。本案中,赵某有权与钱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案涉协议由他人代书,涉及遗产处分部分应参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协议文本事先拟好,赵某签名由他人代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协议为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未认定其有效。
法官提醒,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选择代书方式订立的,应确保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可留存录音录像等材料佐证订立过程,充分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遗产处分应审慎,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纠纷。
(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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