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多家食品销售单位被查
烟台高新 2026-11-01 21:03:43
烟台高新区公布2026年第三批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销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馒头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某食品销售店现制现售的馒头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中使用,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或残留量限值,必须严格遵守。
案例二
某饭店采购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饭店检查现场对于当天采购的猪肉无法提供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凭证。经调查,该批次猪肉来源合法,具备猪肉“两证”,但该饭店购进时没有进行查验并留存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仅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重视,不走过场地履行到位。
案例三
某母婴用品店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母婴用品店将店内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并未设置“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其核心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误买误用,因为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功效和适用人群上差别很大,并且要求设置“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直接提醒消费者理性选购。
责任编辑:隋乔
